法律分析:看具體情況定。如果企業生產經營并不困難,且員工沒有待崗意愿的,企業讓員工待崗是不合法的。同時公司出資安排員工參加培訓,在培訓期間,員工無法正常參與工作,可以視為待崗,為合法待崗。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勞動者待崗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發給生活費。
我國目前對待崗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用人單位任意決定勞動者待崗,如果未經勞動者同意,勞動者可以拒絕接受并要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要求員工待崗,員工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以公司沒有提供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為由主張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其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在要求單位補發工資的基礎上進一步向單位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沖拆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族褲單位。第四散穗棗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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