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病假期間單位能單方面解除 合同 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無過失性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換而言之,病假期間用人單位并不是絕對不能單方解除合同的,病假期間的同時還需要滿足其他的情形,此外,如果勞動者出現了過失性辭退的法定情形的時候,用人單位還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工會在勞動 合同解除 中的監督作用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很多人認為職工在患病或負傷醫療期間內絕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只要勞動者存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秳趧臃ā返诙鍡l規定的四種情形是: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勞動者在患病醫療期間有泄露商業秘密等情形,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通知單位?!秳趧臃ā返?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情形。勞動合同既然是勞動者自愿簽訂,當然也有權自愿解除,只要這種解除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鼓勵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更應當允許勞動者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職業,充分發揮特長。因此,《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為勞動者行使上述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勞動者必須注意,行使上述權利時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以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31條規定:“本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除此條規定的程序外,對勞動者行使辭職權不附加任何條件。但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者要依法承擔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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