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發生了工傷怎么辦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以后,勞動者可以尋找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勞動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只要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就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到當地的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5、《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怎么辦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按照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賠償:
1、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1)受傷的員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2、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各項待遇全部由單位負責支付;
3、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改正。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如果出現工傷,勞動合同沒簽怎么辦
沒有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勞動者應先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確認勞動關系,仲裁裁決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到勞動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及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該兩份鑒定結論出來后可先向用工單位針對工傷待遇進行協商,若用工單位不給予,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向勞動仲裁申訴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可提供招工表、兩人以上證人證言、工作證、工作服等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文件、物品等。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通過下列憑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定勞動關系,然后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考勤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用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另外,如果經認定屬于工傷,應享受醫療費、工傷津貼,如果被評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按照傷殘等級應享受傷殘補助金,如果想與用工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還可再主張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如果工人在發生工傷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他們仍然可以申請工傷保險賠償,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尋找證明工作關系的證據
工人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提供能夠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有工作關系的證據。例如,工資發放記錄、社保繳費憑證、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工作照片等。這些證據可以幫助工人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建立了工作關系,為申請工傷保險賠償提供證據支持。
2. 找到用人單位
如果工人在發生工傷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很可能沒有工作證明和勞動合同。此時,工人需要盡力找到自己的用人單位,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工傷保險賠償。如果找不到用人單位,工人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局或者社保部門申請傷認定及賠償,也可以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法院調解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工傷認定及賠償。
3. 法律援助
如果工人在發生工傷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他們可以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咨詢相應的法律問題。法律援助中心可以為工人提供相關法律援助和咨詢,幫助工人解決法律問題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如果工人在發生工傷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他們仍然可以申請工傷保險賠償,但需要準備好證明工作關系的證據以及找到對應用人單位。如果遇到申請賠償時存在糾紛或者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不能解決問題,工人可以通過訴訟等途徑來為自己爭取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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