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員,是否可以要求2n的賠償金
公司去年搞了一個財務集中項目,在四川成都。于是分批的把北京財務的人員都裁掉了。去年有同事走時,公司說負責大客戶的組不會走。等那些人走后,又通知我們也要走。在5月份人事部協同公司領導,分別找我們談話,內容是問我們去不去四川?如果不去就得在協議上簽字。協議并不讓我們帶回家研究。還語言威脅,如果不簽,公司就單方面解除合同等等...。rn請專業人士幫忙。我想知道,公司這樣做算不算違法?我除了按照勞動法第4章第47條拿到補償金以外,可不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勞動法第7章第87條承擔法律責任?rn我已經在公司工作6年,家就在北京,之前的合同工作地點也是北京。我根本不可能去四川。那樣會將我的生活完全改變。公司并沒有給我安排或推薦其他北京的崗位。只能選擇這一個。公司給的賠償是n+1,也就是7個月的工資。rn請問,如果我不簽協議,公司最終單方面和我解除合同,我是否可以勞動仲裁?是否可以要求陪我2n+1?沖裁的勝算大嗎?rn謝謝了!!!!公司裁員,可以要求2n經濟補償金,公司裁員的,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的,補償其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其半個月。
什么情況辭退可以要求2n的賠償?
勞動法相關條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分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和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一)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打算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卻沒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則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如果此時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存在如下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公司突然辭退我應該賠償多少
公司無故開除員工的賠償如下:
1、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公司開除員工的條件都有哪些?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二、被單位無故辭退了要怎么辦?
1、被單位無故辭退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違法解除的賠償金、工資、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員工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3、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立案后,開庭,然后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綜上所述,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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