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不辭職直接走人的后果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不辭職直接走人屬于離職手續中的自動離職,簡稱自離。自離是違法的,勞動者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如果勞動者是普通員工且處于試用期內自離,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招聘費用、培訓費用;如果你是正式員工自離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賠償經濟損失,等等。已簽合同不辦離職直接走人的后果有:影響工資的結算,如:不能夠一次性結清工資;影響社會保險的轉移,在辦理完離職手續后,用人單位會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若有簽訂服務期,還要依法賠償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自離按勞動法怎么辦
員工自動離職的,按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也是要支付工資的。如果因為員工自動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賠償。員工未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三十日(試用期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員工自動離職的,《勞動法》規定是要提前30天提出申請,具體情況下還需要根據實際來對離職的相關情況向用人單位說明,并做好有關事項的對接,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勞動仲裁,或者起訴到法院處理。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
公司員工自離可以向用人單位要工資,工資結算到你工作結束之日,沒有上滿一個月的工資(一個月工資的平均數乘以在職的天數+在職其它福利)而單位又沒同意你在30天內離開,公司有不開失業保險的權力,公司可能會追究你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1、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
2、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
3、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4、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獎懲條例》的規定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達,視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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