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怎樣才能舉報上班不給加班費?
向勞動監察投訴,可以上面投訴,也可以撥打12333勞動保障咨詢服務投訴電話投訴。
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二、不給加班費怎么維權?
如果節日期間加班卻沒有拿到加班費,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在提出維權主張時,要注意收集加班證據。如果拿不到加班費,勞動者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維權:
第一,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投訴,由其進行查處。
第二,因支付加班工資發生爭議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加點費用及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依法維權時,勞動者一定要注意收集加班證據,例如考勤卡、單位就餐記錄等。如果申請勞動仲裁,要注意千萬不能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此外,針對個別單位為加班的職工發“紅包”,并且把“紅包”視作職工的加班工資的現象,呂科長表示,“紅包”是單位對員工一年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類似于年終獎,但并不能代替節日期間的加班工資。如果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可準備好加班記錄、勞動合同、書面材料等,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建議向用工地勞動監察投訴,該單位已經嚴重違法。
向勞動監察投訴需要以下材料:
1、投訴人身份證;
2、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考勤記錄;
7、其他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
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擴展資料:
超時工作算加班用人單位要付酬
近日,三門峽湖濱區法院審結一起用人單位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糾紛,依法判令駁回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按照仲裁裁決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9000元。
2016年10月2日,陳某進入北京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簡稱保安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同年10月6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每天工作8小時,月工資為1800元,每月休息3天。根據保安公司安排,陳某每天實際工作時間為12個小時,每月發放工資2100元,每月休息3天。
雙方后來因勞動報酬、加班費等引發勞動爭議,陳某向三門峽市湖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保安公司支付所欠工資350元和2016年10月2日至今年2月28日期間的加班工資9000元,交付保安公司給其所買保險的保單和手續。
仲裁委于今年6月29日裁決保安公司支付給陳某加班工資9000元,把給陳某辦理的第三方保險保單原件交于其本人。保安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庭審查明,按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每天工作8小時,每天實際工作時間為12小時;被告陳某日工資為96.55元,小時工資為12元;自2016年10月2日至2017年2月28日共加班738個小時。
原告保安公司為被告陳某在某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一年的雇主責任保險,保安公司已將該保險單復印件交付陳某。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陳某自2016年10月2日進入原告保安公司從事保安工作是事實,對此雙方均無異議,法院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仲裁委裁決保安公司支付陳某加班工資9000元沒有超出規定。
原告保安公司已將保險單復印件交付被告陳某,不影響被告使用保險,法院不再處理保險單問題,遂判決駁回原告保安公司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來源: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超時工作算加班 用人單位要付酬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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