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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公司要求實習期簽一年,符合法律規定嗎?(實習期一年正常嗎)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11-11 03:45:15

勞動合同實習期怎么規定的

法律客觀:

事實上,勞動法規中沒有實習期,但是有規定試用期。所謂的實習期是用人單位公司內部的一種說法,不與勞動法沖突即可。不過,實踐中,實習期一般為約定工時的90——180天,但這段時間根據個人的實習情況,或單位組織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醫療行業尤為特殊,一般實習期最少為半年,長的有時會超過一年半時間。對于實習期,相關規定具體如下: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關于實習,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以雇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于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實習期只適用于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簽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后產生經濟賠償糾紛。實習期間實習生須努力并且注重實踐。以上就是關于勞動法中對實習期的相關規定,雖然勞動法規中未做規定,但是實習期間,實習生的權益仍受保護。

實習期(見習期)一年符合法律規定嗎

上面的還在說見習期合法,他是網上隨便粘來的,不能聽。
見習期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對應屆畢業生在轉為干部編制前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見習期滿向當地人事部門辦理轉正定級手續,核定定級工資,《轉正定級表》歸入個人檔案。 但必須明確的是企業招聘錄用高校畢業生不得約定見習期。
我們國家自50年代起以行政規章的形式開始實行見習期制度。如1981年10月4日國家教委、計委、勞動人事部聯合發布的《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其中的第26條規定:“畢業生分配到達工作崗位后,實行一年見習的制度。見習期滿后,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的轉正定級。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延長見習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級工資標準低一級待遇”。1987年7月22日發布的《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分配工作后,原則上都要安排到基層見習。見習期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有關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免去見習期。有些行業的人才,需要更長時間的實際鍛煉,可以在見習期滿后自行安排。”因此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 國家規定,原為教齡在一年以上的民辦教師;考取高等學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后仍從事教師工作的,可不實行見習期;原為工齡在一年以上的全民或城鎮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不含未轉正的學徒工、練習生、試用人員以及臨時工、合同工等),考取高等學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后可不實行見習期;取得博士、碩士學位的畢業研究生到企事業單位工作,不實行見習期。 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由畢業生撰寫個人小結,填寫《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表》,基層單位簽署意見,蓋章,報當地人事部門,并根據轉正定級人員總結及基層意見核定定級工資,轉正定級表歸入個人檔案。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由學校重新分配工作。隨著時間的推移,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形式發生很大的變化,1997年3月24日國家教委發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畢業生就業實行“供需見面及雙向選擇”,原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同時廢止。1999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50號)文件強調:要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2002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19號,文件強調: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必須要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和社會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要進一步轉變高校畢業生就業觀念,建立市場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機制。 有關原作為見習期制度設立依據的《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暫行辦法》等隨著時代的推移,已經失去了有效性。
事實上, 由原國家教委和原勞動人事部制定的關于高校畢業生見習期的制度,明確針對的都是畢業后由國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畢業生。原勞動部在1996年的復函也重申了見習期的問題,但針對的也是分配工作的高校畢業生。雖然國家有關部門并沒有明文廢止見習期制度,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國家已經取消了計劃經濟體制,所有企業也不再具有行政性質和享有行政級別。同時勞動關系的建立形式也發生著變革,高校畢業生由國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經基本消亡,因此高校畢業生見習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已形同虛設。 在我國現階段,已經不實行高校畢業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來的見習期制度已基本不適用。高校畢業生(勞動者)與企業通過市場招聘等雙向選擇而建立的勞動關系,則其行為受現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保障政策調整,用人單位不應以見習期制度為由來設法規避勞動法(廣義的)規定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適用國家《勞動合同法》的法律條款。 當前許多的國有企業仍舊要求畢業生執行見習期制度,由于這類企業一路由計劃經濟時期走來,被計劃經濟時期政策的束縛也較多。但是不論如何,見習期制度明確只適用于國家分配工作的高校畢業生,而不適用通過雙向選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當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畢業生就業政策明確的情況下,企業如仍以實行見習期為名要求通過市場招聘形式而錄用的畢業生實行長達1年的試用期,是混淆概念、變相延長試用期的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當前對見習期的理解需要注意兩點:
第一,適用范圍。根據國家教育部、人事部、勞動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定,(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6]59號),見習期僅對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因為他們沒有勞動合同,而有勞動合同的企業單位不得再約定見習期,否則沒有任何法規依據。
第二,時間限制。國家對機關新聘用人員實行見習期時間也有明確規定,明確規定見習期為六個月到一年,一年是它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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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題解答
1. 《勞動合同法》中也沒有關于見習期的規定,上網查資料后發現說:見習期是針對國家分配工作的畢業生才有的,現在沒有分配的問題也就沒有見習期了,這個說法對嗎?
答:“現在沒有分配的問題也就沒有見習期了”,這個說法是對的,最少對于企業是對的。原因是:原作為見習期制度設立基礎的行政文件(行政規章)已經失效,1997年3月24日國家教委發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畢業生就業實行了“供需見面及雙向選擇”,原有規定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同時廢止,這個十分顯而易見的,具有法律效應。目前,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都是按照《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來實行的,也不可能再按原計劃經濟時期的規定給你分配工作。同時,2008年1月1日起,國家《勞動合同法》生效實施。企業要訂立勞動合同,就必須按照現行的國家法律條文來辦事,否則是違法行為。其超越《勞動合同法》私自約定的事項也不受法律的保護,勞動者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那么既然作為原見習期制度的規章文件(注意是行政規章)已經失效,那么事業單位為什么又可以實行見習期呢?
答:那是因為,事業單位的數十年來的文件具有承襲性,最近全國性的事業單位工資文件即國人部發[2006]59、95、100號等文件等,仍然沿用了見習期這個稱謂和叫法(而公務員的工資文件( 國人部發〔 2006 〕 58 號)里是使用“試用期”的稱謂)。但必須指出,文件只在事業單位內有效,企業不可能來套用具有行政編制的事業單位的文件。事業單位歸屬人事部門管理,而企業歸勞動部門管理。在勞動部門的勞動法律和行政文件中,現已經沒有“見習期”的說法。
3. ”見習期是對轉正定級為國家干部前的考查”,這個說法對嗎?
答:這個說法是對的。原因是:見習期制度從來只針對有行政性質的單位(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企也享有行政級別和行政待遇)。目前,見習期只在事業單位中實行。當然期滿,事業單位會給畢業生向當地人事局報定行政級別,如辦事員(十至十五級)、科員(九至十四級)、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等。

實習期一年正常嗎

法律主觀:

實習期,一般為約定工時的90——180天,但這段時間根據個人的實習情況,或單位組織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醫療行業尤為特殊,一般實習期最少為半年,長的有時會超過一年半時間。實習期只適用于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簽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另外,實習期滿后,學生也依法拿到畢業證書后,所在單位繼續用工的,即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勞動期限即可以根據雙方的約定。并且,為保障實習生的合法權益,最好簽訂實習協議。實習協議至少應當對以下事項做出約定,以充分保護實習生的合法權益:1、實習期內實習時間的約定。可約定日不超過8小時,如確因特殊情況超過8小時的,實習單位應參照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向實習生支付報酬。2、實習期間實習報酬的約定。約定實習期內實習單位應向實習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拖欠實習報酬的違約責任。3、實習過程中實習生發生傷亡的處理。這部分內容非常重要,從實習生權益保護角度出發,可與實習單λ約定發生傷亡事故的,由實習單λ比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支付傷亡待遇,以避免法律依據缺失導致實習生權益受損。4、實習生在實習期知識產權歸屬的約定。5、發生糾紛的處理。可約定友好協商及訴訟的處理方式。以上就是關于實習期的時間的規定,雖然法律未有明確約定,但是跟用人單位約定時要注意權益保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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