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員工轉崗,員工不同意,合法嗎?
公司要求員工轉崗,員工不同意,合法嗎?一、公司給員工轉崗,員工不同意,是否合法
1、公司給員工轉崗,員工不同意,是合法的。轉崗屬于勞動合同變更,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中對此約定的條款屬于無效條款,不接受轉崗即辭退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辭退員工轉崗的規定是什么
1、辭退員工轉崗的規定是必須是在勞動者不勝任本職工作,給勞動者進行轉崗,但勞動者堅決不同意的情況之下才能夠辭退,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金。
公司能隨意變更員工工作崗位嗎
法律主觀:
公司一般不可以隨意變更員工工作崗位。根據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擅自變更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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