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錢拿不到,應該向哪個部門投訴?
職工在領不到工資的情況下可以到當地的勞動局去投訴,可是,到勞動局投訴的時候要提供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據材料,以及自己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勞動關系的證據,因為單位拖欠工資不單純是要補發工資,還應該按照拖欠工資數額支付賠償金。
一、職工領不到工資去哪里投訴? 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投訴,勞動者在拖欠工資的維權中需注意事項 1、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 2、確認勞動關系后,對于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與老板協商,要求單位補發工資。 3、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4、如果拖欠工資數額比較大的話,可以直接請律師打官司,通過訴訟的方法來要回被拖欠的工資。二、無故拖欠工資應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會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三、員工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事實上,很多勞動者都認為,國家關于勞動關系方面的法律制度之所以落實的這么不到位,也源于各地的勞動局或多或少都有一些不作為現象,現在看來確實如此,如果各地勞動局平時都能盡到監督職責,拖欠工資這種違法行為不會這么猖獗的。
拖欠工資怎么處理最有效
勞動者被拖欠工資,可以通過以下方法維權:
1、與用人單位協商;
2、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3、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4、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向人民法院請求支付令,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具體方法:
一、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解決。
投訴的解決的優點是, 一旦用人單位是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通知的,如果沒有特別的原因,用人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的壓力下就可能會及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這樣勞動者可能用最短的時間,最低的成本解決拖欠的工資問題。因此,這種方式在處理拖欠工資時,一般情況下可以首先選擇。但是,如果勞動者的請求復雜的,如涉及經濟補償、賠償金等,需要具體認定的,則可能勞動行政部門也無法解決,需要進行勞動仲裁程序。
二、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
通過勞動投訴無法解決的,勞動者只能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以仲裁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糾紛。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必須要先經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的,除一裁終局的裁決,單位不能起訴的外,其它裁決任何一方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三、通過公安機關采取刑事手段維權。
用人單位如果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并且達到一定的金額的,勞動者可以積極的向勞動行政部舉報并請求協助報案或者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
拖欠工資投訴應具備的條件:
勞動者去勞動部門投訴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需要攜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勞動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書面材料等。
根據相關規定,證明勞動關系方面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
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么辦
法律主觀:
辭職后,用人 單位拖欠工資 怎么辦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一、辭職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采取的維權措施有: 1、申請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申請仲裁。 3、提起訴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決書 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三、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 拖欠勞動者工資 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 解除勞動合同 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四、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仲裁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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