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終局的適用范圍
所謂一裁終局制度,是指仲裁機構對申請仲裁的糾紛進行仲裁后,裁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制“一裁終局”制度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面臨一個公平問題。
如果勞動者認為裁決不公平的,可以選擇訴訟,但要付出訴訟成本(如時間、宿費、餐費、交通費等)。勞動者要在裁決不公額度(預期訴求與裁決結果的差額)和訴訟成本對比中作出選擇,如果勞動者認為裁決不公的額度遠大于訴訟成本的,勞動者可能選擇訴訟,如果相差無幾,勞動者可能放棄訴訟,犧牲一些利益。 一裁終局制度適用范圍如下:
(一)勞動關系不明確
(二)標的額確定的模糊性
所謂一裁終局制度,是指仲裁機構對申請仲裁的糾紛進行仲裁后,裁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制“一裁終局”制度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面臨一個公平問題。
范圍:
1.“勞動報酬”爭議。勞動報酬,包括計時(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病假工資、停工留薪期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報酬。
2.“工傷醫療費”爭議。工傷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化驗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跨統籌地區就醫的食宿費、交通費等與工傷或者職業病治療有關的費用等。
3.“經濟補償”爭議。
(1)相關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2)相關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
(3)相關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4.“賠償金”爭議。
賠償金主要包括:
(1)相關法律規定的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
(2)相關法律規定的違法約定試用期并已經履行的賠償金;
(3)相關法律規定的加付賠償金;
(4)相關法律規定的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一裁終局的情形
法律主觀:
一裁終局制度是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經仲裁審理和裁決即告終結,該裁決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錯誤,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一裁終局的適用范圍
一裁終局的適用范圍如下: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一裁終局制度是勞動爭議經仲裁庭裁決后即行終結的制度。過去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主要問題之一是勞動爭議處理周期長,效率低,勞動者維權成本高。許多勞動者,往往因拖不起時間、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維護。
這個問題在社會上表現得比較突出。為了使勞動爭議仲裁實現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一裁終局。
一裁終局能讓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就得到解決,不用再拖延到訴訟階段,能夠有效地縮短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時間,提高勞動爭議仲裁效率,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包括五層意義:
一是本條中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一裁終局有范圍限制。一裁終局僅限于小額和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
三是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四是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五是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一裁終局的適用范圍
一裁終局的適用范圍: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一裁終局的條件如下:
1、小額的勞動爭議案件。小額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一裁終局”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一是爭議種類,必須是下列四類案件之一:勞動報酬案件、工傷醫療費案件、經濟補償案件、賠償金案件。二是爭議數額,符合上述四類案件之一的并不是都可以適用“一裁終局”,其爭議數額還必須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
2、標準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這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這些爭議涉及的勞動基準國家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標準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一裁終局”沒有數額的限制。
綜上所述,當勞動者不撤訴時,仲裁委以不符合受理條件而撤銷案件,這樣有利于實現形式上的公平,但違背了一裁終局制度設立的目的和價值。因此,仲裁委可以作出中止裁決的決定,然后告知勞動者提出確認勞動關系的申請或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申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仲裁委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若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可直接適用一裁終局規則作出裁決;如果不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作出撤銷案件的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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