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糾紛中舉證責任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辭退、除名、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其他。
法律客觀:勞動人事爭議中有幾類證據的舉證責任必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類:1.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用人單位應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2.在確認勞動關系爭議中,用人單位負以下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3.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4.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5.發生工傷時,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6.主張加班費發生爭議,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相關知識特殊情形下需要理清舉證責任的承擔方:(1)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而非用人單位。(2)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由勞動者對加班事實以及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承擔舉證責任而非一味由用人單位承擔提供考勤證據的舉證責任。(3)勞動者主張績效工資的,由勞動者對存在績效考核制度以及自身完成的工作量承擔舉證責任。(4)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者對基數的計算方法承擔舉證責任。四、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如果是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這些證據通常包括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表、工資發放明細表、考勤明細表、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相關財務憑證或者會議紀要等。
勞動爭議案件如何舉證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由于在勞動爭議仲裁中雙方當事人的不對等性,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1、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因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因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全文》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 加班費 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勞動爭議案件如何舉證”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網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證據制度是我國司法裁判活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司法機關主要是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制度來對案件實體作出裁判。因此,舉證是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注意的重要環節,下面我們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舉證環節中應當的注意問題簡單歸納如下:一、一般情況下“誰主張、誰舉證”。例如,主張勞動關系存在的一方或者主張勞動合同履行的一方應當對仲裁請求承擔舉證責任。二、特殊情況下適用用人單位舉證責任倒置。具體的情形包括:解除勞動合同的糾紛由用人單位對解除事由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減少勞動報酬的糾紛由用人單位對扣減事由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等。三、某些特殊情形下需要理清舉證責任的承擔方:(1)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而非用人單位。(2)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由勞動者對加班事實以及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承擔舉證責任而非一味由用人單位承擔提供考勤證據的舉證責任。(3)勞動者主張績效工資的,由勞動者對存在績效考核制度以及自身完成的工作量承擔舉證責任。(4)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者對基數的計算方法承擔舉證責任。四、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如果是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這些證據通常包括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表、工資發放明細表、考勤明細表、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相關財務憑證或者會議紀要等。
法律分析: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乙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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