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 立案 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的起算日期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開始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 二、執行立案 管轄 執行申請應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提出。 三、申請執行需要提交文件 1、申請執行書。 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2、作為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 3、申請人的 身份證 明:公民個人申請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應當提交法人 營業執照 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4、如果代為申請執行還應提交 授權委托書 。 5、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 繳費標準: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6、還需要到仲裁員開生效證明,證明仲裁裁決已生效或者證明雙方領取裁決的時間及雙方送達回證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 第二百七十三條仲裁裁決執行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七十四條不予執行情形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 證據 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四)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仲裁法 》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六十三條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六十四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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