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改制人員如何補償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國企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文件
改制企業面對問題及應履行的義務目前,國企進行改制中存在方案不完善、資產評估和產權轉讓不合規等問題,特別是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改制后如何被安置問題成為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如果職工安置處理不當,必將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損壞企業形象,影響社會安定。
為更好應對和防范企業改制過程中因職工安置問題而引起的法律風險,在國企改制過程中,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國企改制相關政策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履行相關義務。
(一)對于直接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履行勞動合同解除后的法定義務
1.經濟補償。
對于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按照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支付標準為每滿1年支付1個月度的工資;6個月以上的而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0.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其中月度工資是指勞動者勞動合同(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前取得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部分職工的月度工資高于改制企業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其經濟補償士付標準按昭職工月度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同時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同時,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意見》(總工發[2005150號)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應當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對于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有困難的企業,在征得職工同意后,可以由改制企業使用國有凈資產支付。同時該部分國有凈資產,改制企業的工會和上級工會組織應當代表職工,要求政府采取保全措施,如需處置必須在征得職工同意后進行。
2、工資、社會保險費等費用的支付。
確定解除勞動合同,改制企業應確認是否存在拖欠工資、醫療費及是否欠繳社會保險費。對經確認拖欠或欠繳的費用可以從變現的企業資產中全額進行清償,或從企業凈資產及企業有效資產中進行一次性扣除,新企業接手經營后,由改制后企業上繳。一次性補繳有困難的,可由新經營企業與社會保險機構簽訂分期補繳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a關系解除或終止及轉移事宜。在終止勞動關系后,改制企業應當向職工開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并辦理社保關系和檔案資料轉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資料應至少存檔2年備查。
(二)對于繼續留用的員工,應處理好與改制企業勞動關系的義務L經濟補償。對于國企改制后繼續留用的員工,需結合改制后企業的性質不同分類處理:
1改制后仍為國有控股的企業,同時繼續與留用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留用的員工之前的工齡應合并計算,同時,原企業無需向留用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改制后為非國有企業,改制后的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繼續留用原國有企業職工。對于繼續留用的,可在支付完經濟補償后,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根據相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社保關系的處理。
企業改制后要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為繼續留用的職工續繳社保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并為職工按時、足額交納各種社保費用。
(三)特殊情形下的職工安置的義務
1.內部退養(簡稱內退)人員的安置。內退主要是指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含五年)或在企業工作滿三十年的職工,包括企業改制前已辦理內退手續和未辦理內退手續的在崗人員,等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辦理正式退休手續。對于內退職工,改制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支付內退人員生活費。企業改制時內退職工可自行選擇_次性地領職生活費,并由企業一-次性的為其預繳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也可以由改制前和改制后的企業協商,由改制前企業一次性的將內退職工所需資金劃撥,由改制后的企業按月發放生活費,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2.出現工傷(含職業病)職工的安置。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規規定執行。因工傷出現殘疾或勞動能力受影響的員工,應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的鑒定,根據鑒定結果被認定為工傷,應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對于不同等級的工傷等級,應進行不同方式的處理:
(1)經鑒定為1~4級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合同關系,可退出工作崗位,由用人單位按照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費用;達到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經鑒定為56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解除勞動關系,傷殘撫恤金可從原企業的有效資產或凈資產中扣除,由改制后的企業經營并負責發放至法定退休年齡。
(3)經鑒定為7~10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解除本人申請的勞動合同關系,但需同時發放_次性安置費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國企改制過程中對職工安置的建議:
對國企改制職工的安置是一項具有很強政策性的工作,涉及企業和職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所以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單獨或專門制定職工安置方案
(二)安置方案需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并向職工公布
(三)安置方案需上報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并經審核同意
(四)建立安置、經濟補償等費用保障機制對于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等安置費用,改制企業應按照相關政策要求,綜合運用中央、省級和市級政府的有關政策,根據當地實際環境,妥善安置內退、離退休職工和工傷職工,堅持合理合法合規的態度,積極處理拖欠職工社會保險等費用問題,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并建立保障機制,對按規定提取的經濟補償金負責,及時發放到位,確保職工臺法不受損害。
(五)發揮基工會組織作用
積極發揮基層工會組織的作用,最大程度地維護廣大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職工的切身利益,在嚴格遵守國積極推進員工安置工作。在通過公平、公開和公正的程序,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嚴格按照制度公開和程序公平的原則進行操作,同剛時積極發揮工會組組織力重,摸清員工的正當、合理訴求,進而制定多種臺合理地安置措施,,并讓每位職工結合自身情況選擇安安置方案,使企企業和員工雙方;找到最佳安置平自費低從鬧達到得定職工隊伍。維護社會安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單位改制人員如何補償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企[2002]313號 )第十九條 在公司制改建過程中,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可從改建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業剝離資產的出售收入優先支付。
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法規標準的,按照法規執行;沒有法規標準的,按照原勞動部印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法規的標準執行。企業支付的社會保險費,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繳費比例執行。
《違反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
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
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公司改制員工有補償嗎
公司改制,如果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有補償。員工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的,可獲得一個月工資的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公可獲得半個月的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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