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過了一年認定時效怎么辦
工傷認定申請超過1年期限,工傷職工可以去勞動仲裁或法院認定工傷。超過一年時限的,勞動行政部門通常會不再受理申請。但這并不意味著勞動者喪失了工傷待遇進行求償的勝訴權,訴訟工傷職工一方能在勞動仲裁或法院訴訟中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審理機構亦可在裁定或裁判中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過了時效如何處理
超過了 工傷認定 時效,職工就不能申請 工傷 賠償;職工只有被認定為工傷,才有可能進一步主張權利。 超過工傷認定的補救措施: 1、通過 工傷保險賠償 案由獲得救濟。依法參加 工傷保險 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 工傷事故 遭受 人身損害 ,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傷者直接通過一般民事損害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 社會保險 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職業病 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錯過了工傷認定時間怎么處理
首先,非勞動者的原因導致超過 工傷認定 時效的,仍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17條的規定, 工傷 職工本人申報工傷認定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 職業病 之日起1年內提出,即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期間為1年。 超過該期限的,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受理。當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1年期限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工傷保險 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 勞動關系 申請仲裁、提起民事 訴訟 。 因此,如果工傷職工在 工傷事故 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又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那么勞動保障部門就無能為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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