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如果和人有了經濟糾紛或者勞動爭議,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并不是所有的糾紛都可以申請仲裁。仲裁的申請要遵循一定的條件。
一、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依據有哪些
1.有仲裁協議。
2.仲裁事項屬于受訴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具體的仲裁請求是指仲裁申請人想通過仲裁解決什么問題,保護自己的什么財產權益。事實是指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發生的經過。申請人如有證明事實的證據,還應提供有關的證據。仲裁的理由是為什么要提出這樣的仲裁請求。它是申請人主觀的認識,可能正確也可能不正確,并不強調申請人必須提供客觀存在的確鑿無疑的事實根據才予受理。
二、仲裁委員會管轄依據
我國《仲裁法》第四條及第六條分別對此規定如下: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吨袊鴩H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也對仲裁管轄權問題有明確規定,該規則第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后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案件?!?br>由此可見,糾紛是否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以及誰享有仲裁管轄權取決于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
為證明當事人之間曾就仲裁作出約定,各仲裁機構一般都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提交書面仲裁協議,其形式可以是合同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單獨的仲裁協議。
三、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原則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2)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
(3)回避原則;
(4)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仲裁的原則;
(5)先行調解的原則;
(6)—次裁決原則;
(7)仲裁機關依法仲栽,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干涉的原則;
(8)當事人對爭議問題有權進行辯護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睂υ摲秶唧w包括:1、各類合同糾紛。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委托、行紀、加工承攬、技術、建筑、房地產、產品質量、運輸、倉儲保管、金融、證券、保險、期貨、投資、著作權、專利、商標、涉外經濟貿易、海事海商等各類合同糾紛。2、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非合同的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指侵權糾紛,包括消費者權益侵權糾紛、海事侵權糾紛和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侵權糾紛等。另外,我國法律也明示規定了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所確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糾紛內容:①有關公民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具體指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③有關特殊領域的經濟糾紛,國家目前安排了特殊的爭議解決機制,具體指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按照仲裁法的適用范圍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將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合同糾紛主要包括:1、一般合同糾紛:買賣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保險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等糾紛。2、技術合同糾紛: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糾紛。3、著作權合同糾紛:許可使用合同、委托創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糾紛。4、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5、房地產合同糾紛: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糾紛。6、其他民商事合同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是指經常出現在房地產、產品質量、知識產權等領域中的侵權糾紛。房地產糾紛中的其他財產糾紛主要有:侵占他人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糾紛;因使用房屋的附屬面積,共用設施而發生的糾紛。產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侵權糾紛主要是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所產生的糾紛。涉及著作權的侵權糾紛主要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而產生的糾紛;在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而產生的糾紛;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所帶來的糾紛;因剽竊、抄襲他人作品而產生的糾紛;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所產生的糾紛;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所產生的糾紛等。涉及工業產權的專利、商標侵權糾紛主要有:未經專利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所產生的糾紛;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所產生的糾紛。以上糾紛,只要當事人達成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或仲裁補充協議,都可以向成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其他糾紛只要當事人之間能夠達成解決這類糾紛的仲裁協議,且不與法律中的強制性規范相沖突,也可以將這些糾紛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法律客觀:發生哪些糾紛,可以依法申請仲裁:第一,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第二,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第三,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第四,金融、證券、期貨交易糾紛。第五,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與商標許可證使用合同糾紛、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糾紛等。第六,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涉外買賣、委托買賣、運輸、技術轉讓、租賃、保險和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第七,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租賃、海上拖船、海上保險合同等糾紛。第八,民事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民間借貸、個人合伙等糾紛,財產侵權及其他非合同糾紛。根據《仲裁法》第2條、第3條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關于仲裁的范圍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仲裁只能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只能針對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2、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申請仲裁。3、勞動爭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可以仲裁,但不適用《仲裁法》,因為這兩類糾紛有其特殊性,故相關法律另有規定。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需要準備哪些材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正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