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對加班工資的規定如下: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日工資基數的150%,休息日是日工資基數的200%,國家法定休假日的日工資基數的300%。 如果加班后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法律規定的加班工資,勞動者可以先行同用人單位協商討要加班工資,如果沒有結果,勞動者就可以就此事 申請勞動仲裁 。
勞動法 關于 加班工資 的規定如下: 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2、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 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 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 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3、《〈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
一、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一)1.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 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 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于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 3.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例如五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0% 注意:現在法定節假日有11天。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天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0%
(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別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自身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三)目前,國家規定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天和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進行折算。以某職工月崗位應得的工資750元計算,日工資標準約為元,小時工資約為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時),該職工加班費計算公式為元×300%×8小時=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時),該職工加班費計算公式為×200%×16小時=元。如果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未能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可向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二、加班如何“補錢”? 按照規定,在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過節費和加班工資在性質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息時間的經濟補償,過節費雖然也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但帶有福利性質,無需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延長的工作時間,因此,在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根據需要安排勞動者值班,不能視為加班。三、工資基數怎么算? 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應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上述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于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計算公式: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0%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 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644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天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調整前: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節假日)=251天 調整后: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調整前:251天÷4季=天/季 調整后:250天÷4季=天/季 月工作日調整前:251天÷12月=天/月 調整后:250天÷12月=天/月 一、“新算法”最大的亮點是提出了“計薪天數”這個概念。“計薪天數”承擔起新酬計算基準天數的重任,從此結束了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數又是計薪天數的歷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據11天法定節假日調整為天,進一步明確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劃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規定計算加班工資。此概念與考勤制度聯系緊密。 三、明確了11天法定節假日為帶薪假日,以日計薪的員工在法定假日沒有工資的現象將得到緩解。當然天的計薪基數使加班工資略有下降。“計薪天數”明確了日工資的計算標準,為薪酬計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據。此概念與薪酬計算規則聯系緊密。 四、綜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數據上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工作日”的基礎上根據“計薪天數”確定的日工資標準來計算薪酬,使HR的工作進一步得到規范。“新算法”的實用性由此得到體現。 綜上,加班工資計算方式發生變化,具體操作結合具體情況,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到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