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待遇勞動法
哺乳期待遇勞動法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在哺乳期內,單位不得以女職工哺乳子女,可能會影響本職工作為由,降低其工資待遇。哺乳期間,一般單位不能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情況下,也需要順延勞動合同期限。需要給予哺乳期內的女職工一定時間的哺乳時間。不能安排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從事高勞動強度的工作和一些哺乳期內禁忌從事的工作。
1,用人單位對于女職工不得以其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其工資待遇。
2,如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方可終止合同。
3,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法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哺乳期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總之用人單位不可以因為女職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資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上夜班,并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以上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規定禁忌哺乳女職工從事的工作。
我國規定的哺乳期一般是在12個月左右,而在這期間,原則上來說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除非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女職工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這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還是可以解除與哺乳期內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哺乳期女職工可享受什么待遇
哺乳期女職工和享受的待遇:用人單位不得應女職工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對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那位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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