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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延長的情形都有哪些,是什么?(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的情形有哪些)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11-22 23:03:04

合同期限類型有哪些

問題一:勞動合同期限有哪些分類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據本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這不僅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而且也是對用人單位長期利益的一種保護。由于之前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短期化,企業的短期化行為造成勞動者的短期化行為,使勞動者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缺乏信任,造成企業人才隊伍不穩定,有“培養一個,跳槽一個”的現象。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留住人才,增強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互信,增強員工的忠誠度,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且勞動合同法較《勞動法》給了企業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合同法除延續《勞動法》以上規定外,增加了兩種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  (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2)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同時,勞動合同法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序要求。《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都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合同法》將《勞動法》以上規定內容調整為,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百分之十的,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由以上可見,企業完全沒有必要的勞動合同法生效前突擊裁員,突擊裁員也不會減輕企業的負擔。

問題二:幾種常見的勞動合同期限類型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起始至終止之間的時間,或者說是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段。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2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下列三種: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的特點是,勞動關系只在合同有效期內存續,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德特點是,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的合同終止日期,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下,勞動關系才可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終止條件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的特點是,當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完成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問題三:合同種類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分則列出了以下15種合同: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以上15種工合同法中專門列出的合同,在法學理論上稱為“有名合同”。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人們自愿訂立的合同,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不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哪怕《合同法》沒有專門將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樣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問題四:勞動合同的類型有哪些?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問題五:勞動合同期限有哪些類型,勞動合同該什么時候簽 固定期合同、無固定期合同、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
合同最晚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就合法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問題六:勞動合同分為哪些類別? 勞動合同定義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分類
根據邏輯學原理,勞動合同依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可劃分為若干類別,主要有:勞動合同  (1)依訂立合同的具體目的不同可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調合同、內部上崗合同、培訓合同等。
(2)依在同一份勞動合同上簽約的勞動者人數不同可分為單個勞動合同和集體勞動合同。
(3)依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可分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須在合同書中明確合同期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在合同書中明確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以完成一項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以某項工程任務完成期限作為合同期限。

問題七:勞動合同的類型有哪些?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出現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提示1】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提示2】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問題八:合同形式里的其他形式還有哪些?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定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
第三百四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擔保法》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六十四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著作權法》
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著作權轉讓合同未采取書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審查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十三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專利法》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招投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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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九:勞動合同的種類和形式有哪些 勞動合同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1)按照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勞動合同可分為三種: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協議。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的勞動法律關系即行終止。如果雙方同意,還可以續訂合同,延長期限。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閱的,沒有期限規定的勞動協議。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后,長期在一個企業等用人單位內從事生產或工作,不得無故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得無故辭退。這種合同一般適用于技術性較強,需要持續進行的工作崗位。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以勞動者所擔負的工作任務來確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如以完成某項科研,以及帶有臨時性、季節性的勞動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存續期間建立的是勞動法律關系,勞動者要加入勞動單位集體,遵守勞動單位內部規則,享受某種勞動保險待遇。
我國勞動法就是按照勞動合同的這一分類標準,將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特別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避免用人單位只使用勞動者的“黃金年齡”。
(2)按照勞動合同產生的方式來劃分,勞動合同可分為三種:
錄用合同,它是指用人單位在國家勞動部門下達的勞動指標內,通過公開招收、擇優錄用的方式訂立的勞動合同。錄用合同一般適用于招收普通勞動者。目前,全民所有制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勞動合同的特點是:用人單位按照預先規定的條件,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勞動者;應招者根據用人單位公布的條件,自愿報名;用人單位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勞動者;雙方簽訂勞動合同。
聘用合同,也叫聘任合同,它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向特定的勞動者發聘書的方式,直接建立勞動關系的合同。這種合同一般適用于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如企業聘請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
借調合同,也叫借用合同,它是借調單位、被借調單位與借調職工個人之間,為借調職工從事某種工作,明確相互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借調合同一般適用于借調單位急需作用的工人或職工。當借調合同終止時,借調職工仍然回原單位工作。
(3)按照勞動者一方人數的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個人勞動合同,一般是由勞動者個人同用人單位簽訂;另一種是集體合同,一般是指在中外合資企業中,由工會代表勞動者集體同企業簽訂的合同。
(4)按照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的不同,勞動合同可劃分為:全民所有制單位勞動合同、集體所有制單位勞動合同、個體單位勞動合同、私營企業勞動合同和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合同等。
(5)按照用工制度種類的不同,勞動合同可分為:固定工勞動合同、合同工人勞動合同、農民工勞動合同、臨時工(季節工)勞動合同等。
勞動合同的形式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方式。勞動合同的形式一般有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兩種。書面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將協議的內容用文字形式固定下來,并經雙方簽字,作為憑證的合同。口頭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口頭承諾即告成立,不必用文字寫成書面形式的合同。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其目的在于用書面形式明確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議務,以及有關勞動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便于履......>>

問題十:勞動合同分為哪幾種類型 勞動合同分為: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比如一年、兩年、三年,期限是明確的。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鐵飯碗”、“終身制”。有些用人單位不愿意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認為一旦簽了此類合同,就要對勞動者的終身負責,成為用人單位的負累;有的勞動者也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意味著將自己的終身交給了企業,喪失了選擇的機會,實際上這兩種想法都是對該類合同的一種誤解。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只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在工程建設方面比較多,工程結束合同也就結束了,比如門窗安裝工。

員工事假超過15天能辭退嗎

試用期事假超過15天是不可以被辭退的。
試用期用人單位不能因勞動者請病假而辭退勞動者。
試用期內的病假員工,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在試用期時一般用人單位都會有績效考核,所以勞動者請病假可能完不成考核要求。試用期請病假,公司因此為由的不可以辭退,但是用人單位若能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則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用支付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公司與員工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已經對試用期做出了約定,就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延長或者變更試用期。員工試用期內請病假會影響到公司對員工進行用工上的考核,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延長試用期。即使與員工之間協商達成一致,仍然違反法律規定的只能約定一次的規定。
員工試用期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6、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條件:
1、對錄用條件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任何違法違紀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即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隱瞞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競業限制的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已向勞動者告知錄用條件的書面材料;
3、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書面材料,包括違反公司制度情形、考核結論等;
4、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已將解除理由告知勞動者的書面材料。
綜上所述,試用期用人單位不能因勞動者請病假而辭退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試用期沒過被辭退不一定有賠償,須看情況而定:
(一)試用期內,如果員工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如果用人單位不說明理由的,是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請求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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