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失業保險金一般會受到什么處罰?
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失業保險金的有怎樣的后果
騙取失業保險金的有怎樣的后果一、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如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中關于數額和嚴重情節的標準,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領失業補助金的后果
法律主觀:
領取失業補助金對個人沒有不利影響。失業補助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但基本養老保險會中斷,需要在找到新工作后在繼續繳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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