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好處有哪些
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好處有哪些對需要約定競業限制的人員,企業應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書”,也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協議書”通常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競業限制的地域和范圍
(2)競業限制的時限
(3)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4)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
具體在情定競業限制協議注意事項詳情如下:
1、競業限制可以有效避免高級和核心人才的流失,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使用范圍縮小,成本增高,代價高昂,企業應謹慎運用,不要輕易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義務,對沒有保密義務的普通員工一簽訂限制協議。
2、約定競業限制的,企業應按規定在勞動關系結束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如果企業沒有盡到這一義務,就無法要求員工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在此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3、為避免出現糾紛,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最好明確本單位的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可以列出競爭單位的名單)。
4、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一定要記得約定違約金。只有約定了違約金,一旦勞動者違約,即使企業沒有損失,也可以依據違法責任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如果勞動者給企業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話,企業還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反之,如果事先不約定違約金,當勞動者違約而沒有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話,企業是無法主張賠償的,即便造成損害,也要證明損失的存在才可以要求賠償。
競業限制協議的期限
法律主觀:
競業禁止協議是用人單位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約定特定的勞動者在離職一段時間內不得從事與本企業業務存在競爭的事務。競業禁止協議的競業限制期限會有明確的約定,這個是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確定。但是,并不是約定多久都有效的。一、競業禁止協議的期限是有限制的1、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2、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二、競業禁止協議的其他注意事項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2、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同時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內容,但不得在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3、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的期限是有限制的,不得超過兩年。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禁止”不能只有權利沒有義務
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限制惡意競爭,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從業期間和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必須遵守勞動合同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保守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其他保密事項,否則,勞動者將承擔違約責任,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競業禁止條款亦應予以規范,因為競業禁止將會造成勞動者收入和生活質量的下降,對勞動者基本的生存權產生威脅,因此,競業禁止不能無限擴大競業禁止勞動者的主體范圍和保密事項范圍、競業禁止的地域范圍和競業禁止年限,并且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競業禁止期間以經濟補償,否則,競業禁止條款對勞動者無效。
[案例鏈接]
這是一起因勞動合同僅約定競業禁止條款,而沒有約定經濟補償條款,且用人單位也沒有實際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從而導致勞動合同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的案例:
王某,中專電腦專業畢業,于2006年10月9日,與江蘇省徐州市某區某電腦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聘為技術員,聘期兩年。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競業禁止: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王某三年內不得在本地區從事與該公司相同性質的工作,如違約,王某須一次性賠償電腦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因電腦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兩個月的工資,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補發兩個月工資1500元,給付經濟補償3200元;確認勞動合同中的競業禁止約定條款無效。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電腦公司應支付拖欠王某的工資1500元,經濟補償金375元及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800元;駁回王某確認競業禁止條款無效的請求。2007年12月,王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某電腦公司支付拖欠工資,補償經濟損失,確認競業禁止條款無效。被告電腦公司辯稱:競業禁止約定系原告自愿簽字,應屬于有效條款,同時保留對王某擅自解除合同應賠償損失10萬元的追償權。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拖欠的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的,應同時約定競業禁止經濟補償條款并實際支付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金,否則,競業禁止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2008年2月5日,法院作出判決:某電腦公司一次性給付王某工資1500元、經濟補償金375元、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800元,電腦公司與王某簽訂的競業禁止約定因沒有約定經濟補償條款,對王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判決后,某電腦公司與王某在法定期限內皆未提起上訴。
用人單位有權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競業禁止是指負有特定義務的勞動者在任職期間或者離任后的一定期間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的企業同類性質的行業,不得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競業禁止包括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法定競業禁止,是指勞動者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競業禁止。法定競業禁止主要是對董事、經理等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競業禁止。因為這些主體都是單位的高層,一般都是核心人物,他們易于掌握和接觸單位的商業保密事項,為了防止機密外泄,法律必須對其作出競業禁止規定。例如,我國公司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7條第4款規定:“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約定競業禁止,是指用人單位與特定的從業人員用合同的方式或者是保密協議的方式約定的競業禁止。約定競業禁止的理論基礎是契約自由原則,法律不進行強行規范,但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限制惡意競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競業禁止條款應當遵守公平原則
根據競業禁止的規定,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競業禁止期間將不能利用自己比較占優勢的從業技術進行勞動,從而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競業禁止這種對勞動權能的限制,必將導致勞動者競業禁止期間收入的降低,往往會造成勞動者生活質量的下降。為了保障勞動者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質量,競業禁止因此應當遵守公平原則,并必須進行必要的合理性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時,應當約定經濟補償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禁止的范圍、地域、期限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禁止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因此,競業禁止對用人單位來說,其應當支付競業禁止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期間的經濟補償金,并在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時,對競業禁止勞動者的主體范圍和保密事項范圍、競業禁止的地域范圍和競業禁止年限進行合理的限制。否則,用人單位不約定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金或不實際支付該經濟補償金的,競業禁止約定條款對勞動者無效。
競業禁止,不能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
競業限制條款是否合法
競業限制條款如果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后依法簽訂的,合法。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而其他的約定事項也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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