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是 女職工 哺育嬰兒的時間,按照國家規定為一年。根據《 勞動法 》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 工資 ,或者 解除勞動合同 。 單位無權 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還在履行期內,就算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也要等哺乳期期滿后才可以。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女方無過錯,醫院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醫院應根據其在醫院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 經濟補償金 ,因此應該發給女方六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原則上在哺乳期內的單位是不可以辭退女職工,但有特殊情況的話,則還是可以辭退,并且此時是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也就是說只有在哺乳期內違反辭退女職工的,這樣的情況下才需要支付女職工一定的補償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