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公司要求加班的時候大部分是不會反對的,畢竟加班了,就是按規定付出勞動力,能夠拿較多的加班工資。但實際中,很多公司要求加班后不會給加班費,所謂的加班費都算在了每個月的績效獎金里面,而且數額一般很少,一個月要多加幾回班,根本就不夠法定的加班工資。于是,就有員工選擇離職另謀他就,但是離職了還得結清工資,其中就還包括加班工資。 按照規定,員工離職后,還可以向公司索要加班費。若公司此時拒不支付的,可以在 勞動關系解除 或終止之日起一年內,至當地勞動仲裁機構 申請勞動仲裁 處理解決。 但是對超過兩年的加班工資進行追償的,勞動者應承擔舉證責任,若舉證不能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機構或法院是不支持勞動追償該部分加班工資的。 主張加班工資的,應就本人或單位存在加班的事實舉證,證據主要是考勤數據或其他安排加班的書面通知。工資數額情況,如個人工資由銀行代發,應當提供銀行存折或者經銀行蓋章確認的工資發放清單或者歷史交易查詢清單。簽到表的復印件以及工資條等,都可以成為實際加班時間和工資發放中不含加班費的直接證據。
加班費舉證首先是勞動者就加班事實的存在舉證,如果沒有這個證據那就需要要求單位提供考勤表什么的來證明了,如果考勤表什么的證明的是沒有加班,而勞動者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加班事實,那就沒有什么辦法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勞動爭議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勞動者 主張加班費 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對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做出了特別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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