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鑒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后治療終結前提出。
工傷一般是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致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鑒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被鑒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擴展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部分內容:
第十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受傷后,員工需要達到最低醫療期,才能進行殘疾鑒定。申請工傷鑒定時需要最短的醫療期。
1-2個月:頭皮裂傷,血腫;
3個月:顱骨,顱底骨折,頭面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橫突,棘突,層狀骨折,截肢(手指,趾),軟組織挫傷,腦震蕩,器官挫傷的保守治療,燒傷 (小面積,淺層),一般眼科(外傷性白內障,視神經萎縮,球體異物除外),一般耳鼻喉科(鼻腔和鼻竇良性腫瘤除外),嚴重軟組織挫傷;
6個月:骨盆骨折,下肢骨折,椎體骨折,腦挫傷,器官破裂手術,燒傷(大面積,深度),眼科(損傷性白內障,視神經萎縮,眼內異物),良性鼻腔和鼻竇腫瘤,嚴重軟組織 口腔正面挫傷
1年:氣管損傷,股骨頸骨折,腦出血
1.5年:脊柱骨折和脊髓損傷。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傷害事故征收評估”的有關規定,有關規定如下:
一,首先,殘疾鑒定的時間是基于事故造成的傷害或由傷害引起的并發癥的治療結束。
二,殘疾人鑒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可以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和律師事務所的批準。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和殘疾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殘。 這些包括:精神,生理和解剖異常以及由此導致的生命,工作和社交活動的喪失。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的殘疾狀況,將受傷人員的殘疾程度分為10級,從一級(100%)到十級(10%),每級相差10%。
關于交通事故中殘疾識別的時間安排,地方法院的做法是不同的。 有些法規是從受傷之日起6個月,有些是3個月,有些法規是1年,有些甚至更長。 鑒于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為1年,起點為:損傷明顯,自受傷之日起;
在確認檢查后,當時未發現損傷,并且可以證明是由于侵權造成的,從傷害診斷之日算起。 通過這種方式,如果一些受害者在受傷一年后被確定為殘疾,則可能有權“正確睡眠”,并且一些受害者由于一般意圖而通過了訴訟時效。
三,交通事故處理人身傷害評估的程序一般如下:
被評估人應攜帶案件處理單位簽署的殘疾評估申請表和案件處理人的簽名;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損傷開始時和治療結束后的診斷證據,檢查結果以及CT,X射線和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用和復制相關的醫療記錄和檢查記錄;
4.在評估受撫養人的勞動能力時,還應攜帶評估員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的指示;
5.評估應基于事故直接造成的傷害或已確定的并發癥的治療結束。 如果治療尚未結束,并且調解需要提供補償依據,則應在申請中說明;
6.評估員需要親自檢查并支付規定的評估費。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傷害人員傷殘情況評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傷殘鑒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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