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到期突然被辭退如何補償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突然被辭退,該如何賠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一)用人單位無需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當勞動者有上述情況的時候,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需要賠償
1、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情況:
(1)最基本的條件要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而非勞動者,而且雙方沒有達成協商一致辭(就是勞動者并不愿意解除)。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但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
(3)以上兩點具備,就夠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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