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調職調薪合法嗎
法律主觀:
公司按照下列程序來對員工調崗調薪才合法: 1、制定好崗位說明書,明確崗位職責; 2、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調崗、調薪、調職的彈性條款; 3、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明確約定調崗調薪調職的情形,進行公示并且要求員工簽字確認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關于調崗的法律規定
最新法律調崗規定如下: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調崗工資發放標準是什么
1、職工調動工作后,其工資、獎金、津貼等待遇,均按調入地區、調入單位現行的制度和標準執行;
2、職工在實行技能工資制的企業之間調動,由調入單位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以本人現行的工資等級,執行調入單位的同等級工資標準;考核不合格的應適當降低工資;
3、由實行技能工資標準企業調入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企業的,由調入單位根據本人所在崗位和考核的結果分別確定崗位、技能工資。
用人單位調崗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可以調崗調薪的情形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調崗調薪協商一致;
2、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5、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脫密期保密協議的,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后,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用人單位如何合法單方調崗調薪?
對員工崗位的調整主要有雙方協商一致的調整、法定事由的調整及用工單位單方的調整。第一種情況下又包括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主調崗的條款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第二種情況是法定事由出現的情況下的調整,該情況只要出現法定變更事由 對員工崗位的調整主要有雙方協商一致的調整、法定事由的調整及用工單位單方的調整。第一種情況下又包括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主調崗的條款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第二種情況是法定事由出現的情況下的調整,該情況只要出現法定變更事由即可依法調整;最后一種是企業單方調整,這種變更最容易發生爭議,所以執行時必須注意,如果執行不慎,可能面臨恢復原工作崗位及薪資或產生合同解除而引起賠償的問題。 為避免產生上述風險,執行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看看地方法規對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崗位及薪資的變更條款是否有特別規定,如果沒有地方規定支持的話,沈斌倜律師認為該條款涉嫌剝奪勞動者權益將導致該條款無效。應當注意,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因此,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應以書面形式確認。 其次:規章制度方面的要求,規章制度中要明確,在哪些情況企業可以對員工的崗位做出調整。當企業依據經員工確認(民主程序制定并經過公示程序)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合理調崗時,企業風險就將降到最低點。同時,企業要注意留心日常的人事管理工作,將每一崗位的具體要求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比如,規范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對員工進行考核,公司應當要求員工在工作失誤時必須向公司提交說明或者檢討等書面材料,可以作為單位調崗的依據。 第三,充分合理性方面的要求,企業對員工調崗調薪要有充分合理性。企業應針對不同的工作崗位制定不同的薪酬制度,如果企業有針對崗位制定的薪酬制度,每個崗位預先制定大致的薪酬區間,企業將在隨崗后的調薪具有比較充分的合理性。 第四,企業調崗調薪程序的要求,應書面通知員工。 第五,要保存相關做出調崗調薪的證據。對于調崗中牽涉的各類資料均應認真分析,妥善保存,尤其是因業績不好,被認為不勝任原崗位的員工,因為這是以后可能發生的解除合同所需之重要依據。(沈律師在對顧問單位的培訓建議中也有關于在員工工作過程中保存相關證據的意見和建議,這對用人單位在調崗或辭退員工的工作中都能起到很好的證明作用) 律師提醒:針對不愿意調崗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慎用調崗權。如果該員工不同意調整,就要綜合進行分析,如果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可以單方調整,當然前提要有相關的證據來證實的確不能勝任工作,并且用人單位有相關依據。即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單方調整必須是合法合理的,否則極有可能承擔敗訴的后果。調崗調薪是當前勞動爭議的焦點之一,關鍵是在于調崗和由此產生的調薪問題,直接關系到每個人的最根本的經濟利益。預防糾紛應從日常工作做起,主要可做以下兩個方面: (1) 嚴格按照文中的要求操作,對各個步驟都留下清晰的證據;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執行,對于調崗調薪的問題在勞動合同、規章制度等中做出明確約定,關鍵時刻要求助于外部專家。
勞動法關于調崗調薪的規定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對于調崗并沒有一個具體地規定,但是《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這就對企業變更勞動合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變更無效。
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原則精神,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 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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