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不定時工時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不定時工作制簡單的說就是上下班的時間不固定。 它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采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是中國現行的基本工作時間制度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名詞解釋:不定時工作時間
名詞解釋:不定時工作時間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機動作業而采取不確定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
不定時工作制,不是沒有時間限制。它本意是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限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數限制的工時制度。但,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僅限于特殊工作崗位,具體如下: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法律依據】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第二條 企業部分崗位因生產特點或工作性質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企業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機動作業而采取不確定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作業,采取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第九條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批準決定在單位內公示,明確實行的工種及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不得混崗混員、擅自擴大實行范圍。
企業應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其他考核標準,合理安排勞動者休息。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應按《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計發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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