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討要工資的途徑有哪些?
1.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求助,或者向勞動行政部門(一般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執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為: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第十一條第六款是指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農民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也不用找用人單位負責人,因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一般都能找到他們,幫農民工討回工資。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200-300元,勝訴由被告承擔所有費用)。
3.如果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您可以在收到仲裁函后15天內向法院起訴。農民工的工資訴求應該有法律依據。也就是說,農民工必須收集自己在公司或者工地上班的證據,以及公司或者工地沒有發工資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很可能面臨敗訴的法律后果。有了充分的證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另外,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者訴訟中,除了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可以要求額外支付相當于工資25%的經濟補償。
4.向電視臺等媒體求助。現在很多電視臺都有熱線,幫助群眾解決生活困難,調解各種糾紛。農民工也可以撥打電視熱線討要工資。很多電視臺都會給予幫助,效果不錯。
索要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權利,農民工可以根據以下流程討要工資:
1、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雙方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工資。
3、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4、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相應工資,勞動爭議適用仲裁前置。
如果對仲裁不服,需要走的法律訴訟流程: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3.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然后進行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和法庭調解。
5. 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相關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八條,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刑法》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總之,對于討要工資的流程,農民工朋友需要先和用工單位協商,如果協商后也無法討回,可以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認可,可以直接走法律訴訟,就可以得到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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