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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異地發生勞動糾紛時,可申請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管理嗎?(解決勞動糾紛是否按照屬地管理)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12-05 04:47:23

勞動糾紛找哪個部門

勞動糾紛找哪個部門
勞動糾紛找下列部門解決:1、找勞動監察或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2、調解不成的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申請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處理。3、雙方當事人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或有異議,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請勞動糾紛訴訟。
【法律分析】
勞動糾紛一般指勞動爭議。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根據爭議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分為以下幾類: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8.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當發生勞動糾紛后,勞動爭議調解、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訴訟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糾紛找什么部門解決

勞動合同糾紛找什么部門解決

  勞動合同糾紛找什么部門解決,在日常生活中有時候避免不了會發生一些糾紛,一旦雙方沒有處理好,引起爭執,可以會發生嚴重后果,所以糾紛發生之后一定要及時地協商處理,避免矛盾的激化。以下了解勞動合同糾紛找什么部門解決。

  勞動合同糾紛找什么部門解決1

   一、勞動合同糾紛找誰解決?

  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先向勞動監察部門解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糾紛證據:

  1、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3、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二、常見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 哪些?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

   2、企業調解

  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勞動仲裁

  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提交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前提。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將其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如何產生、仲裁適用何種程序規則,都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雙方協商確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這個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機構。各仲裁機構一般都提供各專業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定仲裁員。這些仲裁員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保證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三)、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可是,仲裁機構根據爭議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所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仲裁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訴訟那么嚴格,很多環節可以被簡化。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不像訴訟那樣實行兩審終審制,有利于當事人糾紛的迅速解決。而程序的簡化和裁決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決爭議的成本。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并且各國有關的仲裁法和仲裁規則都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所以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仲裁表現出極強的保密性。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糾紛發生之后是需要及時的協商處理,如果處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并申請勞動仲裁,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只有證據齊全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利益,用人單位必定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

  勞動合同糾紛找什么部門解決2

   一、勞務糾紛找哪個部門處理?

  1、找委員會進行調解。

  2、調解不成的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子做分析并做出仲裁。

  3、雙方當事人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或有異意,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請勞動糾紛訴訟。

  我們會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糾紛稱為勞動糾紛,當然并不是他們之間所有的糾紛都是勞動糾紛。

   二、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系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了解。

  雙方發生糾紛后最好先協商,通過自愿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于解決糾紛。

  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

  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勞動合同糾紛找什么部門解決3

   一、勞動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

  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糾紛證據

  1、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3、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二、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依據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處理集體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六條,及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集體合同規定》。

  處理合同糾紛的處理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至第七十二條,及200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處理經濟補償金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

   三、勞動合同違約違約責任的承擔

  (1) 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于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 采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采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 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4) 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解決勞動糾紛是否按照屬地管理

法律分析:是按屬地管轄。發生勞動糾紛,應向糾紛發生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受理。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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