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新冠工資照常發嗎
疫情期間正常發工資嗎一、疫情期間會正常發工資嗎 疫情期間的工資一般會正常發放,受疫情的影響時,會根據以下幾種情況發放: 1、疫情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工資怎么發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員工工資怎么發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3、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工資怎么發 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二、疫情期間工資發放的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3、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4、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疫情期間正常發工資嗎”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新冠隔離期間企業不給工資找誰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不發工資的話可以到當地的勞動局去投訴,但投訴的時候需要提供用人單位不發工資的證據,跟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材料。投訴無果的話只能是通過勞動仲裁來處理了,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不能直接不發工資的。
一、疫情期間不發工資去哪里投訴? 疫情期間不發工資的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1、首先勞動者應先固定證據,收集好自己確實出勤上班活在家上班的證據,如工作記錄、打卡考勤記錄、公司通知等等 2、向勞動局和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 3、投訴未果的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二、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縮短工時的如何發放工資? 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經協商一致可以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縮短工時的,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但不應當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之規定,企業可以采取縮短工時的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前提是和職工協商一致。 由于縮短工時是基于企業自身經營考慮,按照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的原則,因工時縮短,企業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縮短工時和停工、停產并不相同,用人單位積極響應政府號召,以“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為指導方針而采取的縮短工時后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標準,但不應當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任何時候對用人單位不發工資的這種行為都只能到勞動局投訴,因為不發工資屬于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的話,不能到公安機關或其他無關部門報案。可是,用人單位假如只是延長了發工資的時間的話,這種特殊情況下是不承擔逾期支付工資的法律責任的。
感染新冠休息有工資嗎
員工因疫情休假顯然是有工資的,國家有關部門專門下發了通知,規定疫情期間是可以按照生活費的標準來發放的,具體標準應當由當地政府根據經濟收入水平以及居民的消費能力來確定數額。
一、 員工因疫情休假有工資嗎? 員工因疫情休假是有工資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通常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70%-80%,也有個別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二、疫情期間可以解除合同嗎 疫情期間不可以解除合同,員工在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期間,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來對因疫情導致無法上班的時間進行利用,可以與員工協商認定為年假,并協商減少工資支付的標準,相關情況應當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說明,并在達成一致意見后執行,避免造成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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