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工資,根據相關規定,如企業延遲復工的時間在一個月以內的,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疫情期間職工工資發放分以下幾種情況:
1、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等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休假期間,經與職工協商,用人單位可以用職工的年休假等假期相抵工作日。如果職工用完各類假期但是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是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利用網上辦公、在家里辦公,視為正常上班,應依法支付工資。在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在家里完成工作任務,職工在家里工作也是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要按照規定支付職工工資。如果職工的工作量沒有減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準發放;如果職工工作量不足,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協商在家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
3、職工因疫情防控未復工的,在此期間的工資應按照其正常工作時所能獲得的、相對固定的勞動報酬,但是不包括加班費(用人單位規定的每月定額加班費除外)、各類特殊情況下非固定發放的津貼、補貼或者獎金。
4、用人單位與職工達成的疫情結束前無須支付工資的協議也可能會被認定無效。用人單位與職工達成一致調整該期間桐慶彎薪酬,薪酬也不應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且用人單位應繼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除非當地政府另行頒布了優惠措施。但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酌情減少或取消獎金的支付的協議是有效的。
員工在疫情期間從事志愿活動感染肺炎病毒,屬不屬于工傷?
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員工局悶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據此,差輪在疫情期間,員工在志愿活動中感染肺炎病毒是可能被認定為工傷的。
總結:總而言之,疫情持續時間越長,那么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對勞動者來說,帶來的經濟損失都會越來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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