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企業降低員工工資怎么辦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有那些規定?
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綜上所述,配合相關社區及單位物業進行嚴格管理,做好企業員工每天的衛生防護監督檢查,填寫相關出行信息健康摸牌等工作!已復工的企業應為員工準備相應的防護用品醫用消毒酒精,洗手液,口罩等,提供良好的辦公工作環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受疫情影響企業能不能降低員工工資
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如果有 勞動合同 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企業生產經營和勞動者業績相關,勞動者業績又和勞動報酬掛鉤的,可以依法降低勞動報酬;或者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協商降低。 根據《 勞動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出現以下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的可以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③為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的; ④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于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若因為抗擊疫情需要,用人單位安排員工 加班 ,員工必須服從。
強制降薪合法嗎?
公司強制調崗降薪是不合法的。調崗與降薪是對勞動合同中條款的變更。
用人單位若調整員工的崗位、工資時,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雙方達成協議后,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
否則,未經員工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強制變更員工工作崗位及工資福利待遇。
人社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明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降薪的合法性取決于單位采取的降薪方式,即如何實現與員工的降薪。如果與員工協商一致降薪,法律是允許的。企業強制單方面決定員工降薪,一般來說是不合法的,當然,如果單位本身薪酬結構中有績效工資或浮動工資部分,正常的績效考核導致薪酬合理調整是允許的。
但是,企業出于生存需要被迫給員工降薪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采取回復郵件、微信回復等方式,同時將相關回復內容留存。同時,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第二,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三,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地規定的辦法執行。第四,企業停工停產安排員工待崗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正常發薪,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放基本生活費。也就是說,單位安排員工停工待崗的,第一個月的工資仍然需要保障,正常支付;從第二個月開始,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第五,企業沒有停工,但生產經營困難的可與職工協商一致后降低薪酬: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第六,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各級工會組織要積極給予協助,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
未經與員工協商一致,且無其他合理理由,企業單方面強制通知決定員工集體降薪的行為不合法,需要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外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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