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不能上班怎么辦
員工因為隔離上不了班的話在隔離期間用人單位還是要照常發工資的,不過,如果企業已經復工,而員工隔離的時間也已經超過了一個月,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給不能到崗的職工發工資,員工因病被隔離的,可以發病假工資。
一、因為疫情隔離上不了班怎么辦? 隔離期照常發工資! 《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在勞動者被隔離觀察期間企業應該照常發放工資,如果企業違反規定不發放工資,勞動者完全可以依據法律提起勞動仲裁。二、員工在疫情期間從事志愿活動感染肺炎病毒,屬不屬于工傷? 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員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據此,在疫情期間,員工在志愿活動中感染肺炎病毒是可能被認定為工傷的。三、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單位不給發工資該如何維權? 1、首先勞動者應先固定證據,收集好自己確實出勤上班活在家上班的證據,如工作記錄、打卡考勤記錄、公司通知等等 2、向勞動局和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 3、投訴未果的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四、參與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員,一天有多少臨時性工作補助? 臨時性工作補助標準為:直接接觸病例的每人每天 300 元,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 200 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并給予適當的津貼。”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4號)的規定,對于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采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補助;對于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補助。當日工作時間累積超過4小時的,按照一天計算;在4小時以下的,按照半天計算。 總體而言,在員工隔離期間也不應該沒有任何工資,可是隔離期間的工資待遇取決于被隔離的原因,隔離的時間和企業停產的時間,假如在自己被隔離的同時,所在單位還沒有正式復工,停產時間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待遇肯定會受到影響。
襄陽職工因疫情無法復工會被解雇嗎
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時返企復工,是否會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針對該問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主要有以下三點意見:
一、企業不得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企業不能因疫情防控造成勞動者不按時返企復工而解除勞動合同。
1.上級政策有明確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企業不得因勞動者患病、生產經營發生困難、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2.不符合法定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當前形勢下,由于國家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這一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勞動者不能按時返企復工,顯然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涉嫌違法。
3.勞動合同到期的應順延。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勞動者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勞動者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照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按時返回企業提供勞動,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勞動者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企業不能據此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賠償責任,主要理由:
1.疫情防控屬于不可抗力。《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此次新冠病毒來勢兇猛,防疫形勢非常嚴峻,國家斷然采取交通管制等嚴厲措施進行防控,較為有效地遏制了疫情的蔓延。國家采取的各種防控措施,都是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符合《民法總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特征,因此,疫情防控屬于不可抗力。
2.法律明確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勞動者因疫情防控交通管制措施,不能按時返企復工,由此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提供勞動的義務,給企業造成的損失,屬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可以免除責任,不必承擔民事責任,企業不能因此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3.全國人大有明確答復。為促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室負責人,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會普遍關心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解答。其中對疫情防控的性質及相關法律責任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的答復為:“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勞動者可以依法維權
因疫情防控勞動者未能按時返企復工,企業據此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或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上級政策規定。如果出現此情況,勞動者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于仲裁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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