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企業要開工,員工不愿復工怎么辦?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積極發揮廣大企業和職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穩定勞動關系,動員廣大職工凝心聚力共克時艱,近日山東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轉發人社部等4部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
企業要開工,員工不愿復工怎么辦?
企業開工需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妥善安排工作時間。對不愿復工的職工,企業工會要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法處理。
煙臺新型肺炎疫情實時動態:
疫情期間員工可以拒絕復工要求嗎
法律分析:要看具體的情況。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在不違反人民政府強制要求的情況下,復工時間屬于用人單位決定事項。
法律依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第二條靈活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問題
(一)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盡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二)鼓勵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要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采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鼓勵通過協商等方式,安排孕期女職工從事符合條件的工作崗位,允許哺乳期女職工自行選擇集中使用哺乳時間。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三)指導規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間,要指導企業全面了解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情況,要求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要指導企業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對不愿復工的職工,要指導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指導企業依法予以處理。鼓勵企業積極探索穩定勞動關系的途徑和方法,對采取相應措施后仍需要裁員的企業,要指導企業制定裁員方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原則上不返崗能不能上班呢
實務中,單位還會經常遇到涉及勞動保護條件方面的問題。比如員工以單位未提供口罩為由是否可以拒絕返崗呢?對此,對一般單位而言,口罩并非單位必須要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故員工不能以用人單位未提供口罩為由拒絕上班,但如果有些行業的工種必須要防護衣、防護面具、勞動手套等防護用品的,單位不提供的,員工能以此為由拒絕返崗。
若員工以客觀原因導致無法返崗的,一般視為正當合理。比如居住的小區或樓棟被封控隔離、交通管制、外省市管控暫時無法返程等原因均可視為不可抗力所致。
04面對拒絕返崗的情形,單位如何處理?
如果員工有正當合理的理由拒絕返崗,可引導員工辦理請假手續,并提供相應的請假材料證明無法返崗的事實,單位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判斷。如在最高院、人社部發布的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第一批)中,張某拒絕提供正常勞動的理由是小區物業公司要求居家觀察,然法律規定必須是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可采取隔離措施,故張某拒絕提供勞動的理由是不成立的。<2>
如果涉及非法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問題,可以通過雙方溝通來解決。比如有員工反映,復工單位要求階段性住在廠里卻不提供洗澡的場所,這是否可以拒絕返崗?對此類問題,筆者覺得完全可以通過溝通解決,單位也要考慮到員工除了工作之外的生活物資、住宿、日常起居的基本情況,體現出對員工的人文關懷。
如果員工存在違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根據規章制度處理。比如經核實,員工虛報居住地信息,故意隱瞞事實給單位復工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單位多次發函要求返崗,員工不予理睬或不提供請假材料等情況,單位可以按照規章制度處理,情況嚴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寫在最后,根據人社部發〔2020〕8號《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的規定,原則上,復工的單位在為員工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勞動保護的前提下,應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可依法予以處理。
故對于拒絕返崗的情況,單位先要進行調查核實,不能盲目下定論,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2>詳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聯合發布第一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的通知》涉疫情類案例2
疫情期間單位不讓員工回家是否合理
在疫情期間用人單位不讓員工回家的這種行為原則上是合理的,而且,國家也鼓勵疫情期間用人單位根據當地的疫情管控措施,靈活的出臺相應的內部管理政策。單位不讓員工回家,也是為了避免員工在上下班的過程中感染疫情。
一、疫情期間單位不讓員工回家是否合理? 如果是出于疫情防控的原因,單位這樣做是合理的。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 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要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采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要指導企業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對不愿復工的職工,要指導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指導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二、在防控疫情期間工資怎么算?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對因疫情未及時返閩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總而言之,用人單位合理的疫情管控措施是不違法的,對于所謂的不讓員工回家的這種做法,如果用人單位安排的也有宿舍,并沒有因此強迫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對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國家也是支持的。因為國家也鼓勵疫情期間人員盡量少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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