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迫加班,用人單位可以拒絕嗎?
勞動者被迫加班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請求按照正常的工作時間來執行;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也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公司要求加班員工可以拒絕嗎
這個發自靈魂的問題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中有描述: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因此,除了《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情形之外,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我們可以拒絕加班。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我們的內心是真正拒絕加班嗎?
我想大部分都不是,我們真正拒絕的是:加班了,卻沒有加班費。
最近幾個頭部互聯網公司相繼取消了“大小周”,導致大廠員工們一片哀嚎,因為損失了不少加班費,相當于被降薪了。
所以,給錢的加班,大部分職場人都不會拒絕。當然我們不排除有把上班當成樂趣的少部分家底殷實的職場人。
從法律角度可以拒絕加班,但是為什么那兩個員工判賠了1.8萬?
揚州判賠1.8萬的原因是那兩個員工是影響公司項目交付的關鍵因素,公司的全部損失是12萬,法院判主要責任在公司,應承擔經營風險,員工為次要責任,判承擔15%的責任。
如果你的崗位比較特殊,領導安排你加班,你明知道事情非你不可,其他配合的加班人員也都到位了,你拒絕加班結果導致公司損失,真的有可能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關鍵即使不承擔損失,如果你真的這么干了,不論是主動還是被動,都可能面臨離職。
快遞公司的拒絕加班案例雖然判公司違法解除,員工獲賠8000元,但是與失去工作相比,8000元真的太少了。
即使是沒有加班費的加班,如果直接拒絕,無異于將自己孤立于團隊之外,站在領導的對立面。即使明面上可能什么都沒有說,后期的升職漲薪,基本無望了。
所以在加班這件事情上,職場人真的有點無奈。
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只是為了碎銀幾兩、圖個生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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