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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了有什么對策可以應對(員工病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處理)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12-06 23:06:04

醫療期滿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咋辦?

這個其實非常明確,我們先要知道這些情況。

一、醫療期滿,勞動合同也到期。那么優先適用于“勞動合同到期”來作為判定依據。

二、如果公司不同意續簽,則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也就是N。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三、但公司明確表示同意續簽合同,又非要你本人去,無非是想讓你造成曠工的事實,并以此合法辭退你,并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們應該這樣應對才比較安全。

可以通過郵寄的方式,告知公司你愿意續簽,但因為住院沒辦法前往公司,并要求公司通過郵寄的方式把合同寄給你,郵費全部你承擔。如果公司超時不理會或明確表示不同意續簽,那么就按規定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就好。

這種情況,重點就是要注意,不要形成連續曠工的事實,不要讓公司抓住你連續曠工的證據,其他證據注意保管好就行,沒什么大問題。

關于“醫療期滿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咋辦?”我的分析和解答如下:

一、醫療期滿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根據題主的描述,現在醫療期滿后,仍然還住在醫院未有痊愈。公司已通知簽勞動合同,但由于你不能去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提出讓你離職,并通知前往辦理離職手續。在這個層面上,已經構成,是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你去提出離職,辦理離職手續。所以公司做法是不合理,建議題主不要去寫離職申請,辦理離職手續,若是出于你個人原因后續也是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期滿后,公司與員工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關鍵看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能否從事原工作或者從事由原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若不能從事,單位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一個月工資后,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公司根據你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醫療期間工資支付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綜上分析,HR桔子姐認為,關鍵看題主與公司達成協商,并不是由于你自己主動提出離職,是由于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依法享受到的經濟補償,與公司協商,若是協商不一致,通過合法途徑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您好,我是一名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職場寶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一、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您的問題。

您的問題有四個小問題,分別是:

1、醫療期滿

2、合同到期

3、單位不愿意續簽

4、您想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逐一分析

1、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滿,分兩種情況:

1)醫療期滿, 如果非因工致殘或者有難以治療的疾病,應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 勞動能力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 退休、退職 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2) 醫療期滿但是未痊愈 的,被解除勞動關系,可以向單位請求經濟補償。

2、醫療期與勞動合同解除/終止

1)《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固定的醫療期內的,單位不得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或經濟性裁員。但是您的醫療期已經滿了,不屬于這個情形。

2)《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延續至對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而您恰恰是醫療期滿、合同期滿。

3、經濟補償與您的權益

勞動合同到期、醫療期滿后,單位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但是需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基數 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您的月均工資;

經濟補償的系數 是:您的在職年限。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一=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半年的,支付0.5個月工資。

月工資高于當地社平三倍的,按三倍計算。

最長補償年限不超過12年。

4、身體最重要。多多保養身體喲~

我是一名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職場寶媽,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您。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員工的醫療期已滿,員工仍在住院治療,這個時候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終止。

2.公司通知你去續訂勞動合同,你沒法去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合同,是想適用“公司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提出續訂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規定,在此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的,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基于你的實際情況,你臥病在床無法去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適用上述情形,需要仲裁或者法院來認定。

3.建議你通過電子形式(如微信、短信、電子郵件)或者發函給公司,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是自己臥病在床,無法行動,希望公司HR到醫院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樣,公司的計劃就落空。

4.如公司通知你終止勞動合同并要求你辦理離職手續的,你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醫療期滿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咋辦?

這個問題,我是這樣分析的:

醫療期滿合同到期,病人還在住院,單位通知簽合同,但病人又無法去簽合同。這種情況建議與單位友好協商,因為如果病人無法去簽合同,也同樣無法前往單位辦理離職手續。應該協商可否把簽訂合同的過程錄制一個小視頻發給單位,或者請單位HR過來幫忙簽訂一下合同等。


如果協商不成,同時不存在限制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那么單位是有可能不續簽勞動合同的。

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合法的但不一定合情。如果勞動者確實無法接受單位的工作安排,單位就會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所以,還是建議勞動者與單位協商,遇到慷慨的雇主,會多爭取到一些經濟利益。


這個問題的法條是這樣規定的: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滿的同時勞動合同也到期,單位是有可能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除非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 健康 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說正常情況下,單位在勞動者醫療期滿后,會安排勞動者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但是在勞動者不同意工作安排的情況下,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疫情無法提供工時公司要求離職

疫情期間無法上班被辭退分三種情形,不同情形下的解決辦法也是不同的:
1、疫情期間,因客觀原因非員工自身的原因導致不能工作的,用人單位不能辭退,這種情況辭退了可以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不能隨意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疫情期間企業因生產經營確實需要裁員的可以裁,但要根據相關法律要求支付員工補償金;
3、如果企業已經復工復產了,而員工沒有合理理由不去上班的,是可以辭退的,并且是沒有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續簽病假期間應該怎么處理

一、 勞動合同續簽 病假 期間應該怎么處理? 1、員工病假期間勞動 合同到期 , 勞動合同期限 依法順延至醫療期結束。 2、如果員工的病情比較復雜,一時半會兒治不好,或者說治療后不適合再從事原來的工作的話,那么也就沒有必要再續簽了。 總之,等員工病假后再續簽合同的話,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主動權在用人單位手上。 首先,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說明 解除勞動合同 及賠償情況。 其次,經濟補償,必須在員工離開公司之日,與勞動者結算清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 工資 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病假時間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合同 法規 定的法定醫療期,女性職工的三期以及 工傷 期間等這些特殊情況之下的續簽問題都是自動的。但是在法定醫療期結束之后,如果職工本人的身體狀況恢復得還不是特別的好,對于原來的工作或者調換工作崗位,以后的工作都不能很好的完成了的話,理論上公司待提前一個月告知之后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

醫療期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我在一外企工作下月滿3年,之前和公司簽了兩次合同1年+2年。前段時間,我因患病向公司請病假,現已休病假近3個月,且有可能需要繼續請假。而我和公司的合同在6月到期。請問:rn1)如果我有醫院病假證明,繼續請病假公司是否可以不批?醫療期一般有多長?rn2)如果我繼續休病假,待到合同期滿之時,合同是否自動解除或者公司可以解除合同關系?rn請大俠幫忙解惑!謝謝!

勞動合同延續到醫療期滿,如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根據工齡來賠償,一年支付一個月,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還應支付一個月待通知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 9 9 4 4 7 9號)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支付1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后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應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根據工齡來算,一年補償一個月,不滿一年按半年支付。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如下  :

(一)醫療費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

2、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4、備注: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第32條。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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