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班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的工作關系雖然不能與一般勞動關系完全吻合,但經過用人單位同意的替班工人,應當認定為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替同事代班時受傷能算作工傷嗎
經領導批準的算工傷,未經批準的不是工傷。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工傷認定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三個要件: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或者單位依法要求職工應當工作的時間和場所。受害者受傷當日休息,其未經單位同意,主動替換同事既非其本職工作也非單位安排的臨時工作,故其不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規(guī)定。
“工作原因”是指因履行工作職責而發(fā)生傷害。單位員工都有自己相對固定的工作崗位,在單位要求的時間、場所及崗位上工作才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員工需要更換工作時間、場所及崗位時,要事先經過單位同意,除非遇到緊急情況,但也要事后通知單位。受害者不符合上述情況,故其受傷不符合“工作原因”的規(guī)定。
由此可知,職工替同事代班受傷,經領導批準的,算工傷;擅自頂替同事上班,發(fā)生事故受傷死亡的情形不屬工傷。但是,由于受害者是為了完成單位的工作事務而受傷致死,且沒有直接的肇事方承擔責任,可以基于民法通則中關于公平原則的相關規(guī)定,要求作為受益方單位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
雙方自愿冒名頂替上班
雙方自愿冒名頂替上班冒名頂替上班是違反勞動法的,屬于欺詐行為。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進行了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此可知,對詐騙罪的理解,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
一、虛假入職的后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及《勞動法》第18條,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如果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并且取得了相應的勞動報酬,雙方仍然構成勞動關系。當然,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5項,以勞動者欺詐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二、使用虛假身份證入職的員工在工作中受傷,可能帶來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
如果該員工在發(fā)生工傷時已年滿16周歲,則屬于已經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可認定為工傷。如果該員工未滿16周歲,則單位屬于非法用工,此時應該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來處理。
1、如果屬于工傷,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實際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由單位承擔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費、解除或終止合同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五六級傷殘員工的傷殘津貼等),一部分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比如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醫(yī)療費、殘疾護具費等)。在上述情形下,無論勞動者是否身份造假,本該單位承擔的部分,單位都應該支付;本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會有兩種情況:單位如果沒有參保,這部分責任由單位承擔;如果造假者以假身份獲得參保,查實后工傷保險基金往往會拒付工傷保險待遇。
2、責任由誰承擔?
(1)第一種意見認為,單位不承擔責任。理由是員工沒有提供自己真實的身份信息,導致單位不能以他本人的名義來繳納工傷保險費,過錯責任完全在于員工。
(2)第二種意見認為,單位按照過錯大小承擔責任。理由是員工存在過錯,但是單位沒有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也存在過錯,所以法律后果應該根據雙方的過錯比例來承擔。這個比例在實踐中分配通常是,較小過錯方承擔20%-40%責任,較大過錯方承擔60%-80%責任。
那又如何分配過錯大小呢?司法實踐中大體這樣認為:如果勞動者發(fā)生工傷時年滿18周歲,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他應該認識到行為后果,因此有較大過錯,應該承擔較大責任。單位審查不嚴,承擔較小責任。如果勞動者發(fā)生工傷時還是未成年人,因未成年人的識別能力是比較弱的,他就具有較小的責任。單位對未成年人的入職審查不嚴,就有較大過錯。
(3)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該完全由單位承擔責任。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被認定為工傷后就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單位應該承擔這種責任。
這世界上所有的虛假的事情都是經不起時間的推敲的,時間一長用人單位必然會發(fā)現這所謂的入職是存在貓膩的,那替別人入職而簽訂的這份勞動合同根本就是全部無效的。甚至嚴重的話,用人單位可以欺詐用人單位為理由,要求冒名頂替者賠償公司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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