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帶走公司客戶屬于犯法么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業務員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離職后帶走公司客戶的,是不是違法要看保密協議的約定,如果違反約定給造成公司損失的,就是違法的。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銷售離職帶走客戶違法嗎
銷售離職帶走客戶違法嗎銷售離職帶走客戶違法,侵犯了原公司的商業秘密。如果和員工簽的《保密協議》中,已經明確客戶名單屬于商業秘密,那么這一規定對員工就有約束力。即使不構成商業秘密,作為員工也有義務不予泄漏。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商業秘密與一般知識產權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性、專有性、排他性,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眾均負有不得實施的義務;商業秘密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地實施通過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業秘密,例如自行研發和反向工程等,不特定公眾并不負有不得實施的義務,只是因為并不知曉而無法實施。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離職帶走客戶算違法嗎
法律分析:要看你和單位之間有沒有競業禁止約定,如果沒有,在沒有泄露單位商業機密的情況下,不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 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銷售離職帶走客戶違法嗎
銷售離職帶走客戶違法嗎違法,員工跳槽后帶走原公司客戶是違法的,侵犯了原公司的商業秘密,如果和員工簽的保密協議中,已經明確客戶名單屬于商業秘密,那么這一規定對員工就有約束力。即使不構成商業秘密,作為員工也有義務不予泄漏。
【法律分析】
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客戶基于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市場交易,該職工離職后,能夠證明客戶自愿選擇與自己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應當認定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但職工與原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客戶名單與權利人的經營活動相關,花費了物力和人力,權利人進行了較長時間的投資,付出了一定的體力和腦力勞動,形成了較為穩定的交易關系;競爭者不能從公開渠道輕易獲得,客戶名單需要經過長時間的積累、收集、加工和整理;具有特定性。客戶名單的內容應包括客戶的名稱、聯系方法,需求類型和習慣,經營規律、價格的承受能力等深度客戶信息。受法律保護的客戶名單應是具體明確的,區別于可以從公開渠道獲得的普通客戶的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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