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勞動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訂立勞動合同時有以下注意事項: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第二,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后工資的法律關系;第三,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時間前提;第四,合同內容要全面;第五,合同內容要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
4、關于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
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等。
解除合同賠償的工資標準是什么?
第一,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基數*年限,經濟補償金中的基數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根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二,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綜上所述,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注意事項有: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
4、關于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
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簽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
1、合同中要表明具體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具體的工作內容2、白紙黑字寫清楚勞動報酬3、工資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確定4、合同中規定清楚工作時間5、是否給員工交社保六、警惕合同中約定了不合法的內容。
勞動者在入職后,自己的工資、福利待遇等,一般都會在勞動合同中有體現,所以勞動者在簽勞動合同時一定要仔細察看。那么,勞動者簽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呢?在實務中,有些單位會違反法律的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對于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情況應該怎么處理呢?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一、簽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1、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3、對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別注意 (1)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發生工傷事故則要承擔相關責任。4、高級管理人員簽訂注意事項 (1)聘任和解聘的問題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勞動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專門規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規定未經用人單位董事會的決議,用人單位是無權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規定明確,以便和普通員工的勞動合同區別開來。 (2)加班費問題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來說,其工作性質是與普通勞動者不同的。在實務中,經常會有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以后,向公司要求給付加班費的問題,但在司法實務中,高級管理人員有加班費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解決這個問題。 (3)保密條款 由于高級管理人員會接觸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所以為了防止高級管理人員將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一般是進行原則性規定,最好能單獨簽訂相應的保密協議。并且對違反保密條款時應承擔的責任做好約定。 (4)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用工時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經營同類業務或在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為了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在與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根據實際情況添加競業限制條款。二、單位不簽合同該怎么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長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簽定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般來講,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簽勞動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 未簽勞動合同滿1年的,滿1年的當日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工作1年后仍無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考慮是否及時主張權利,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從法律上來講,是更多的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但這也不能排除單位在勞動合同上面動手腳,侵害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者就應該了解清楚簽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避免落入單位設置的陷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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