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什么時候做
關于申請工傷鑒定的時間,如果是單位申請工傷的認定那么必須在發生工傷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如果是個人申請工傷的認定那么必須是發生工傷之日起1年內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鑒定)是必須經過治療痊愈出院之后并且已經取得了工傷認定書才可以去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也有時限。受害者在出院之前已經做了工傷認定的,那么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間在出院后的一個月之內;如果受害者做工傷認定是在出院之后做的,那么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間在做出工傷認定書那一天開始計算一個月之內。
在發生工傷事故那一天起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那一天起的三十天之內,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如果單位沒有在這個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那么受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自行申請,時限為從受傷那一天或者是被鑒定為職業病那一天開始的一年之內。在這個過程期間,報告和申請要越快越好,這樣有利于及時的調查取證,也對工傷職工及時享受有關待遇有利。
發生事故之后,其用人單位應該盡快的將受傷的職工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并且應該墊付工傷的醫療費。等待工傷認定后,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費可以向其社保機構申報核銷或者定點醫療機構記賬。除了搶救之外,受傷的職工還必須到就近的工傷保險約定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屬于搶救范圍的,可以等到起傷情穩定之后再及時轉到工傷約定醫院機構進行治療。發生了工傷事故之后,其用人單位必須在30日內向其所在的社保機構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超過了申請期限,那么申請前的有關費用都要由用人單位來負擔。
一、工傷鑒定: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二、申請工傷的傷殘鑒定時,一般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及復印件;
2、申請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張;
3、身份證及復印件等身份證明資料;
4、兩份《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5、醫院的首次診斷記錄和出院小結,如醫院首次診斷的病歷等相關資料。
三、在進行工傷鑒定時,一般需要按以下流程進行:
1、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在傷情穩定或醫療終結后,可攜帶相關申請資料,至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資料應含《工傷認定決定書》及復印件、傷殘職工身份證明資料、就醫病歷等一切相關資料。
2、勞動鑒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后,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若材料不全,會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全。
3、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查資料齊全后,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并作出鑒定結論。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在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會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鑒定要多久才能鑒定
工傷鑒定需要三十日。交了申請,等勞動管理部門通知后,受傷的勞動者就要去指定的地方做勞動能力鑒定。做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要在六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三十日。費用可以自己先支付,以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鑒定申請材料如下:
1、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2、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3、《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4、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
5、員工的居民身份證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6、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傷鑒定流程如下:
1、提出 工傷鑒定申請 職工發生工傷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時間),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提交 工傷鑒定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工傷認定決定書 》原件和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 居民身份證 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資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4、專家進行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視傷情程度從醫療衛生組織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工傷后需要做哪些鑒定
法律主觀:
到當地勞動局工傷鑒定科申請工傷鑒定,治療終結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以鑒定結果為準。所需材料:1、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鑒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2、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鑒定委員會;3、勞動鑒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4、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鑒定,并把鑒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5、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鑒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鑒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6、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并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鑒定委員會應將鑒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鑒定的職工;7、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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