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用人單位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與勞動者解除勞動法律關系時,其要向勞動者支付高額的經濟賠償金。但是,對于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前提就是要認定用人單位是否非法解除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勞動者要對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進行取證。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取證方式主要有:第一、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第二、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后錄音,并將領導的名字在錄音材料里面體現,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第三、勞動者可以通過人證。第四、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第五、證明用人單位單方面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比如向勞動者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違法辭退的定義,是指公司辭退員工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其程序違法。例如公司未依法采用書面形式來辭退員工的,或者具有辭退在本公司內患職業病的員工等情形的,屬于非法辭退。
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流程,具體如下:
1、由解除決定人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6、通過合法程序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