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就業權是指具有勞動權利能力與勞動行為能力,并且有勞動愿望的勞動者依法從事有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勞動的權利.也即,指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就業權是勞動者賴以生存的權利,是各國憲法確認和保護公民的一項重要的基本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條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1.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
2.享有選擇職業的權利;
3.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4.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5.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6.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7.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8.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理解:
“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
勞動權,也稱勞動就業權,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職業的權利。勞動是人們生活的第一基本條件,是一切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的源泉,它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和切實保證按勞動取酬的權利。
“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
勞動者選擇職業的權利,是指勞動者根據自己意愿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于勞動者充分發揮個人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建國以后相當長時期內,我國對勞動就業實行統一分配,提倡勞動者”干一行愛一行”。
“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重要勞動權利。我國憲法不僅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而且給予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以現實的物質的和法律的保障。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各盡所能、按勞力分配的原則,是我國的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憲法還規定,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國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包括工作間歇、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近年我國對休息制度作了較大調整,由原來的每周48小時工作制,改為44小時。
“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是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受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由于勞動總是在各種不同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在生產中存在著各種不安全、不衛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護措施,就會造成工傷事故和引起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勞動保護工作欠缺,導致的后果不是某些權益的損失,而是勞動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傷亡,對任何一個勞動者而言,生命是行使勞動權利的前提,沒有生命,享受任何權利都是一句空話。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職業技能培訓是指對準備就業的人員和已經就業的職工,以培養其基本的職業技能或提高其職業技能為目的而進行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教育和訓練。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暫時失業時,為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個勞動者都不可避免的,社會保險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勞動爭議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引起的爭議。勞動關系當事人作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各自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雙方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分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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