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工和單位存在實際勞動關系的,發生工傷可以通過申請工傷認定索要賠償。一、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應在1年內自行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時,提交以下資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2、與小時工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單位向小時工發放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小時工填寫的單位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二、取得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后,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分別按照以下情形賠償:1.單位已繳納工傷保險費(1)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一級至十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生活護理費,一至四級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2)由單位支付五級、六級傷殘津貼,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工廠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由單位支付全部工傷賠償項目,單位未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后向單位追償。
法律客觀: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一、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項目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二、造成傷殘的賠償項目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三、造成死亡的賠償項目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四、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五、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一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第三條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第四條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確定,并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第五條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第六條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第七條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第八條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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