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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的認定標準是哪些,競業限制的認定有什么標準?(勞動法 競業限制條款)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12-16 19:14:10

競業限制在什么條件下有效

法律分析:競業限制生效條件:采用書面的形式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應當確實擁有特定的商業秘密;勞動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競業協議的標準是什么

按照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是什么意思

競業限制的含義具體入戲:
1、競業限制,是指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特定崗位的勞動者,在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一定的期限內不能在與原用人單位具有競爭關系的新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展與原單位具有競爭關系的業務經營的活動;
2、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指的是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而“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則在現行法中缺乏明確的定義,因此該二者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審理者結合實際情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予以綜合判定。
競業限制的范圍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受到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可以就“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予以明確約定,若未約定的,則需要審理者在二者的實際經營范圍內予以實質審查后對二者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予以判定。
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之間有什么區別
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的區別具體如下:
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而競業限制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沒有約定的,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側重的不能“說”,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4、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競業禁止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競業禁止,又稱為競業回避、競業避讓,是用人單位對員工采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秘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是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限制并禁止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業務競爭單位,限制并禁止員工在離職后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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