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的組成部分是什么
作為一項保險制度,養老保險能夠充分保障勞動者在年老退休后可以享有一個安定可靠的晚年生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為了適應國情的需要,在我們國家養老保險實際上大致是由三部分組成,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個人儲蓄性養老。
我們常講的養老保險便是其中的基本養老保險,其中“退休金”即指基本養老保險金。
企業和職工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并辦理退休手續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退休職工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我國養老保險的構成,充分體現了國家、企業和個人在養老保險方面的作用,深刻體現了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高度統一。
養老金有幾部分組成
法律主觀:
企業退休人員 養老金組成部分: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又稱社會性養老金,它是退休人員 基本養老金 的重要組成部分。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個人工作期間為退休后養老積蓄的資金,是基本 養老保險待遇 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提取的,退休前個人不得提前支取。 3、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是基本養老金的組成部分。基本養老金,即大家口頭所稱的養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資,是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三部分組成。 4、過渡性調節金 過度性調節金是指在建立基本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制度前參加工作、本辦法實施后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及調節金。 企業退休人員 養老金計算 方法: 1、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準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哪幾個部分組成
四個。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擴展資料
我國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增長最快的國家,2025年,老年人口總數就將達到3億。解決養老難題,除了繼續織密基本養老保險大網外,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和商業保險勢在必行。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已經啟動,在加大稅收優惠的同時,國家也需要通過各種法規,逐步引導企業將企業年金制度作為基本的職工福利建立起來,成為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第二張大網。
而強化作為第三張大網的商業保險保障功能,對保險公司既是機遇也是挑戰,要真正挑好這副擔子,保險公司要更加苦練內功,加強自身在產品開發、資金管理方面的能力建設,為社會提供更高水平的養老保障,真正成為人們“老有所養”的重要支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養老保險
養老金的組成都是哪幾部分
法律分析: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就有四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職業年金。企業的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五條 社保繳納基數的具體確定方法,應分為兩類一是收入高于當地平均工資300%的,要以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納,二是收入低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要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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