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受傷,工傷申請的程序是什么?
首先第一個階段:確認勞動關系。
認定工傷的前提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而實踐中有的公司并不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勞動者需要先去確認勞動關系。確認勞動關系一般會經歷三個階段,勞動仲裁階段,一審階段和二審階段。有的人會說,一般仲裁階段確認上勞動關系不就可以了嗎?不排除有的公司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后就為勞動者辦理的工傷認定,但實踐中有的公司當初不給勞動者簽勞動合同,就是為了增加勞動者維權的成本,換句話說,有的公司就是不見棺材不落淚,所以實踐中一般都會打到二審。
其次第二個階段: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嚴格來講,這其實應該算是兩個階段了,雖然受理的機構都是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但這兩個卻是分屬于不同的科室。為此楊律師還專門問過北京市朝陽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他們的回答也是,他們不是一家人(其實本質上看他們就是一家),好,這個咱們不做過多討論。
確認上勞動關系后就可以去公司注冊地或者社保繳納地的工傷科(全稱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他們會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關系證明以及在工作中受傷的事實等材料。認定上工傷后會給勞動者一個工傷證。
勞動者拿到工傷證后就可以向公司注冊地或者社保繳納地的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全稱還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一般要求勞動者提交工傷證以及相關的病歷材料,然后會通知勞動者去指定的醫院現場做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出來傷殘等級了,才可以走下一步的賠償程序。
最后第三個階段:工傷賠償程序。
前面的兩個大階段都是鋪墊,這個才到了要賠償的程序了。一般勞動者拿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后,有兩個途徑可以拿到賠償,主要看公司是否給你繳納了社保。
如果公司繳納社保了,可以跟公司協商,讓公司配合為你申報工傷保險待遇,也就是俗稱的三個一次性(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在你解除勞動關系后公司應當支付的,剩余的兩個一次性是社保中心支付。具體的賠償標準,以你的傷殘等級還有公司為你繳納社保的基數為核算標準。公司為你申報成功后,等著社保中心打錢就行。
而另一種情況就比較麻煩了,在公司沒有繳納社保并且不愿意協商調解的情況下,勞動者還需要再經歷勞動仲裁階段、一審階段和二審階段,要求公司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責任。有的人聽到這里就比較疑惑了,不是之前有過這幾個程序了嗎?怎么又回來了呢?
這里楊律師解釋一下,根據我們國家現行法律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要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對于經過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所以,我們勞動者打官司首先得先去申請勞動仲裁。而確認勞動關系與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分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且后面的工傷賠償又需要以確認勞動關系以及申報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為前提,所以就必須再回來走一個申請工傷賠償這么一個新的程序,因此整個流程走下來就比較復雜了。
好了現在咱們言歸正傳,接著說公司在沒有繳納社保的情況下,為什么會要打到二審呢?
這是因為,公司在沒有繳納社保的情況下,最終的賠償責任是需要公司自身承擔的。這么說吧,公司從一開始不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給員工上社保的最終目的均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這樣一來,有的公司就會認為,反正最后都是要賠償的,那我能拖一天是一天唄,反正訴訟費才十塊錢(是的,勞動爭議案件訴訟費最多十塊錢)。因此在公司不承擔成本的情況下,是很大可能打到二審的。更有甚者,二審判決下來后,公司仍然拒不履行判決,此時勞動者還需要再走一個強制執行程序,在執行法官的配合下,勞動者才能拿到最終的賠償。
這樣算下來,最復雜的情況要經歷確認勞動關系仲裁、一審階段、二審階段—;申請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賠償仲裁階段、一審階段、二審階段;以及最終的執行階段等九個步驟了。
在認定工傷過程中,如果勞動關系不明確的,或員工無法提供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等材料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工傷認定部門將不會受理,暫時中止工傷認定,并要求受傷的員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是否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如果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工傷認定部門將重啟工傷認定程序。
在工傷認定結束后,員工對于工傷的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社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可以以人社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同時,也可以不經過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工傷認定應當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起申請,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核,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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