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的類型有哪些?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2010年全國工傷保險工作座談會注:上述概念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1、工傷發生時勞動者本人可獲得物質幫助; 2、勞動者因工傷死亡時其遺屬可獲得物質幫助。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這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工作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作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編輯本段工傷保險的特點 1、工傷保險對象的范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由于職業危害無所不在,無時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抗御職業危害的 保險制度適用于所有職工,任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職業疾病,都應毫無例外地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工傷即職業傷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傷害到職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職工及家庭成員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因此工傷保險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他社會保險是基于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 3、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于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4、工傷保險不同于養老保險等險種,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即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 5、工傷保險待遇相對優厚,標準較高,但因工傷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6、工傷保險作為社會福利,其保障內容比商業意外保險要豐富。除了在工作時的意外傷害,也包括職業病的政治費用報銷、急性病猝死保險金、喪葬補助(工傷身故)。 商業意外險提供的則是工作和休息時遭受的意外傷害保障,優勢體現為時間、空間上的廣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可以由工傷賠償,其他情況的意外傷害則不屬于工傷的保障范圍。 在賠付方面,醫療費用通常是由工傷保險先報銷后,商業保險扣除以賠付部分對剩下的金額進行賠償。身故或殘疾保險金則是分別按照約定額度給付,不存在沖突現象。通常建議將商業意外險作為社保的補充和完善。 編輯本段工傷保險遵循的原則 工傷保險遵循以下十個原則: 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 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 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4、個人不繳費原則; 5、區別因工與非因工原則; 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原則;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9、區別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 10、集中管理原則。 編輯本段工傷保險的作用 1、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標志和成果。 2、實行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恤和遺屬撫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后顧之憂、工傷補償體現出國家和社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3、建立工傷保險有利于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生產單位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康復、社會服務等工作緊密相聯。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職工的安全生產,防止或減少工傷、職業病,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 4、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編輯本段工傷保險的立法 1951年2月26日原勞動部頒布了《勞動保險條例》,確立了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1996年原勞動部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發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并在全國逐步推開。隨著形勢的發展和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入,原有的部頒規章已難以適應實際工作需要。按照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要求,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共分8章64條,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雇傭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后享有以下待遇:(1)治療工傷醫療費;(2)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暫定為每人每天30元。(3)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上限為每人每天150元。(4)康復治療費。(5)輔助器具費。(6)停工留薪期工資。(7)生活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8)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9)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10)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至1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8個月,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上述標準執行,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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