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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制度專門的監管主體是什么,包括哪些?(勞動監督檢查的主體有)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12-20 05:40:54

勞動合同主體是什么意思

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是指誰有權訂立勞動合同。具體地說,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有不同的類型:
(1)在中國境內的依法棱準登記的企業;
(2)依法核準登記的個體經濟組織;
(3)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
(4)依法成立的國家機關;
(5)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具體說來就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與其他合同相比較,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主體條件,才能簽訂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和個人都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請論述勞動關系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關系管理內容是主體、客體、內容、權利義務。其中主體是用人單位、勞動者、工會。而客體包括主體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事物。內容包括勞動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勞動者權利包括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權、取得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等。
勞動者一般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來確定雙方的權力和義務,這樣也有利于雙方勞動關系的確立,勞動關系是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勞動合同履行的原則;員工招收錄用條件、招工簡章、勞動合同草案、有關專項協議草案審批權限的確定;員工招收錄用計劃的審批、執行權限的劃分;勞動合同續訂、變更、解除事項的審批辦法;試用期考察辦法;員工檔案的管理辦法;應聘人員相關材料保存辦法;集體合同草案的擬定、協商程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人員的檔案移交辦法、程序;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修改、廢止的程序。
2.勞動崗位規范制定規則。
3.勞動紀律:包括時間規則、組織規則、崗位規則、協作規則、品性規則、其他規則。
4.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5.勞動定員定額規則:編制勞動定員規則、勞動定額規則。
6.其他制度。
確認勞動關系的標準: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是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具體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嚴肅認真并履行一定的手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是指誰有權訂立勞動合同。具體地說.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這兩個概念在一般意義上似乎比較明白,但在勞動立法上則有其特定的含義,需要作特殊的理解。不能把"勞動者"理解為一般意義上的"人人都是勞動者",這樣就會把用人單位本身也包括在內了。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只能理解為達到法定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的公民。與勞動者相對的用人單位是指招用他人為其勞動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代為經營的人,他們構成使用他人勞動而給付報酬的勞動關系一方當事人。在現代社會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時既為勞動者,又為用人單位,在股份制企業尤其如此:但在具體的勞動關系上,特定的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在我國,勞動者是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稱為職工、工人和雇員。勞動法律關系所涉及的勞動者,是指依據勞動法律和勞動合同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作為勞動者,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下列條件:(1)年齡條件:《勞動法》規定,公民的最低就業年齡是16周歲,不滿16周歲不能就業,不能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法律關系。我國法律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公民就業,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職業或工作,《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的年齡不應低于18周歲。如《勞動法》禁止用人單位雇傭不滿18周歲的勞動者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但在某些特殊的行業則不受此限制,該類特殊行業國家有明文規定。(2)勞動能力條件:由于勞動者進行勞動只能由勞動者親自進行,因此要求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對于一些特定的行業,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還必須滿足該行業的特殊要求,如患有傳染病的人不能從事餐飲業。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還應當包括勞動者必須具備的行為自由。因為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還需要具有行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為去參加勞動。所以,被依法剝奪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勞動教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另外.我國法律對勞動者的國籍沒有限制性規定,我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只要具備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條件.都可以成為我國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又稱用工單位,常常也被稱為企業主、資方、雇主、雇傭人等.我國在法律上被統一稱為用人單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勞動者,對勞動者承擔有關義務者。我國的用人單位有不同的類型:(1)在中國境內的依法棱準登記的企業:包括各種所有制性質、各種組織形式,如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企業,混合型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鄉鎮企業等。(2)依法核準登記的個體經濟組織.即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請幫手,帶學徒。(3)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包括文化、教育、衛生、科研等各種單位,如學校、醫院、出版社等。其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4)依法成立的國家機關:它們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5)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包括工會、婦聯、研究會、協會等社會團體組織。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代為經營的人,他們構成使用他人勞動而給付報酬的勞動關系一方當事人。在現代社會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時既為勞動者,又為用人單位,在股份制企業尤其如此:但在具體的勞動關系上,特定的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在我國,勞動者是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稱為職工、工人和雇員。勞動法律關系所涉及的勞動者,是指依據勞動法律和勞動合同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作為勞動者,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下列條件:(1)年齡條件:《勞動法》規定,公民的最低就業年齡是16周歲,不滿16周歲不能就業,不能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法律關系。我國法律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公民就業,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職業或工作,《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的年齡不應低于18周歲。如《勞動法》禁止用人單位雇傭不滿18周歲的勞動者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但在某些特殊的行業則不受此限制,該類特殊行業國家有明文規定。(2)勞動能力條件:由于勞動者進行勞動只能由勞動者親自進行,因此要求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對于一些特定的行業,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還必須滿足該行業的特殊要求,如患有傳染病的人不能從事餐飲業。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還應當包括勞動者必須具備的行為自由。因為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還需要具有行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為去參加勞動。所以,被依法剝奪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勞動教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另外.我國法律對勞動者的國籍沒有限制性規定,我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只要具備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條件.都可以成為我國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又稱用工單位,常常也被稱為企業主、資方、雇主、雇傭人等.我國在法律上被統一稱為用人單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勞動者,對勞動者承擔有關義務者。我國的用人單位有不同的類型:(1)在中國境內的依法棱準登記的企業:包括各種所有制性質、各種組織形式,如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企業,混合型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鄉鎮企業等。(2)依法核準登記的個體經濟組織.即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請幫手,帶學徒。(3)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包括文化、教育、衛生、科研等各種單位,如學校、醫院、出版社等。其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4)依法成立的國家機關:它們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5)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包括工會、婦聯、研究會、協會等社會團體組織。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

什么是勞動保障監察

問題一:勞動保障監察支隊主要是做什么的 1.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2.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3.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4.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可以

問題二:勞動保障監察監察的對象是誰,法律依據是什么 勞動保障監察的對象是指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所針對的單位。根據《勞動保障檢察條例》的規定,勞動保障監察的對象主要包括: (1)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這里的企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型企業,如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外資企業、合資企業等用人單位。 (2)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鑒定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勞動保障監察對在這些機構實施監管,主要是檢查其職業中介行為、職業技能鑒定行為、職業技能培訓行為,即勞動者就業前的權益保障。這些機構與勞動者的權益聯系密切,在一定意義上決定著勞動者權益的實現,尤其決定著勞動標準的實施。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首先,對于依照勞動法執行的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主要檢查其勞動合同、工作時間和工資支付等勞動用工情況。其次,是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社會保險相關規定的檢查。根據《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等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社會保險各險種的覆蓋范圍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目前除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為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各險種的覆蓋范圍基本上包括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勞動保障監察的范圍也隨之擴大到上述單位。 (4)非法用工主體。對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對其進行查處時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對沒有營業執照或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和或個人存在勞動用工行為時查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非法用工的單位和個人并應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三:勞動保障監察局是做什么的? 勞動監察管理部門,屬于國家的行政部門
主要是監督勞動以及勞動合同當中,存在的違規,違法等行為,保障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同時行使檢查和監督職能。
對于違法的行為,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開具相應的整改和處罰通知書。

問題四: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有什么區別? 二者的區別,主要有六個方面。
1、執法主體不同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其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是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執法;而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依照國家勞動立弧建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及用人單位三方面的代表組成。

2、法律行為不同勞動監察屬于行政執法,作出勞動監察作用的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勞動仲裁則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屬于一種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發生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行為。

3、工作職責不同勞動監察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職權主動進行,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請求;而勞動仲裁機構則是受理勞動關系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否則,仲裁部門不主動介入。

4、法律地位不同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行政部門同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之間是行政管理關系;而在勞動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機構是一種“中間人”,不作為當事人而處于“第三者”的地位。

5、法律后果不同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裁決不服的。

6、執法手段不同勞動監察既包括事后矯正,也包括事前預防;而勞動仲裁則屬于事后矯正。

問題五: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是干什么的? 一、首先回答您的具體問題:
市、縣(區)勞動監察大隊是屬于全額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
但是,其一,有的地方 *** 已經當地 *** 編辦批準為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簡稱“參公”。其二,個別省已經成立省勞動監察局或勞動監察總隊,這是屬于“地方特色”,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四條規定,“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所以說,勞動監察執法是在市縣兩級,且屬于委托執法。
二、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是干什么的?
勞動保障監察是勞動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并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勞動保障監察的基本屬性:
(1)法定性。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則都是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的主體必須嚴格依據法律進行監察執法活動。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征繳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
(2)行政性。勞動保障監察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被監察主體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3)專門性。勞動保障監察是由法定的專門機關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4)強制性。勞動保障監察是代表 *** 實施的,具有國家強制力,被監察主體不得拒絕。
以上回答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您有具體勞動監察問題可以Q754612882,我們可以互相探討學習。

問題六:勞動監察大隊是干什么的,他們的電話是多少啊 勞動監察大隊主要是監察勞動法的執行情況,比如拖欠工資、工傷什么的。各地的電話,都是12333.

問題七:勞動保障監察考什么,這份工作前景怎樣 我就是一名勞動保障監察協理員,我那時候考試考了勞動法律相關知識,還有就是簡單的公共基礎知識。待遇不怎么樣,主要是沒有編制,那就肯定工資不會很高。不知道你們那勞動保障監察協理員有沒有編制的,沒有編制的話,建議另謀出路,但是如果你只是去一些普通公司工作,一個月那個二千多的話,還不如做勞動保障監察,至少穩定輕松。

問題八:社會保障局和勞動監察大隊有啥區別? 勞動監察大隊是社會保障局的下設機構,屬于社會保障局直接管轄

問題九:勞動監察大隊與勞動仲裁有什么區別 勞動監察大隊是勞動局的下屬事業單位,其主要任務是
1、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辦理各種用工手續。
2、負責勞動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3、認真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及時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4、協助做好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調解工作或移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5、對立案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并提出處理意見。
6、妥善處理企業職工 *** 、集體 *** 等突發事件,協調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是一種類似于法院審判的準司法制度。

問題十:勞動保障監察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社會保障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強制性。所謂強制性,是指社會保險是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障的內容和實施都是通過法律進行的。
(2)普遍性。社會保險要求社會化,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企業和社會成員都必須參加。
(3)福利性。所謂福利性,是指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實施社會保險完全是為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
(4)社會公平性。社會保險作為一種分配形式具有明顯的公平特征。一方面,社會保險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階層,同等條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在形成保險基金的過程中和在使用的過程中,個人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并不嚴格對價,從而體現出一定程度的社會公平。
(5)基本保障性。社會保險的保障標準是滿足保障對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因為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證人們的收入穩定、生活安定,發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
(6)互濟性。社會保險通過法律的形式向全社會有交納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社會保費建立社會保障基金,并在全社會統一用于濟助被保障對象,同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可以從統一基金中相互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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