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流程:首先是由當事人攜帶勞動仲裁的申請書提交申請。其次,再由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審查是否受理。決定受理以后就會開庭進行審理。
勞動仲裁調解流程
1、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2、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3、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4、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5、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6、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7、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勞動仲裁不受理范圍
1、不屬于勞動爭議的案件,不在勞動仲裁受理范圍內。《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規定,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2、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勞動仲裁受理在中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勞動仲裁能主張哪些補償
1、勞動者主張勞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工傷事故賠償、拖欠工資賠償等的補償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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