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賠償金與補償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易于混淆,我就經濟賠償金與補償金的區別以及不同時適用的情形做簡要的介紹,希望以此對經濟賠償金與補償金存在疑惑的人有所幫助,歡迎閱讀。一、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 1、適用情形不同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4、26、27條解除合同,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要求賠償金。依據《勞動法》第25條解除合同,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 一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是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免于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有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經濟補償和賠償兩者并非相互排斥,可以在一定情形下并用。 根據《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的解釋1》第15條,有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制度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老哦你跟著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二、關于賠償金的起算時間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賠償金的支付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不是說賠償金的計算就是在原有經濟補償的標準上的二倍,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要分段計算,而計算賠償金則不然,計算賠償金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執行,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關于分段計算的規定執行。 舉例說明,如果某國有企業在2008年12月違法終止一名已在本企業工作6年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則該企業應支付的賠償金是2個月的該勞動者的平均工資。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的規定,該企業合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以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為1個月的勞動者平均工資。但對于支付賠償金則不能只賠償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賠償金,而是還要加上勞動合同實行前5年工作年限的賠償金,即勞動者將得到賠償金為6個月的該勞動者工資的二倍。三、經濟補償與賠償金不同時適用的情形 關于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能否同時適用的問題,其中爭議最大的莫過于對《勞動合同法》第87條如何理解的問題。該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對于此條理解有認為應支付三倍經濟補償,還有認為只支付兩倍經濟補償的。筆者認為,對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只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就行了。因為第46條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都是合法情形而不存在違法情形,而第87條的規定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情形的處理。兩者是并行不悖的,分別適用于合法情形和違法情形。所以第87條的情形只適用2倍就行了。
1、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支付的法律依據不同。2、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適用步驟不同。3、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合法性不同。4、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標準不同。5、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
(一)、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支付的法律依據不同。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賠償金的支付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也就是說,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但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適用步驟不同。 適用經濟補償金時,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適用賠償金時,可能會面臨或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兩種法律后果。很多用人單位寧愿支付賠償金,也不希望恢復勞動關系。 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只有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應對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提供充分的證據,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認定為解除、終止合同不當,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可以直接請求用人單位依法向其支付經濟賠償金。在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者對賠償金數額有異議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三)、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合法性不同。 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情形包括: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支付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的一種懲罰。 需要強調的是,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無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即屬于違法解除,就需要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在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即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四)、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標準不同。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標準是有聯系的。即: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賠償金的標準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3條、87條,第87條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的計算方法予以計算。(五)、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也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根據本條規定,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不能向用人單位同時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具有補償性質; 而支付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帶有懲罰意味,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若同時提出這兩項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