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為基本工資除21.75天除8小時乘300%。
加班費標準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單位沒有支付加班費的處理方式如下: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投訴,由其進行查處。投訴的注意事項:
(1)任何組織或個人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舉報人要求保密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為舉報人保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規章,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
(2)投訴(舉報)應提供被投訴(舉報)用人單位注冊登記的全稱、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投訴人(舉報)姓名及聯系電話、基本訴求等要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不再受理。
(3)投訴(舉報)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反映問題。投訴(舉報)人應尊重工作人員,如實回答工作人員的提問,認真聽取工作人員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政策的解釋。避免可能導致對投訴(舉報)無法調查處理的問題發生。
2、因支付加班工資發生爭議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加點費用及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3、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申請勞動仲裁的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立案。被公司辭退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
2、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后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制作受理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并在受理后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10日內提交答辯書,但是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仲裁;
3、開庭。仲裁庭應在開庭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具體情況包括:
(1)仲裁機構開庭審理,雙方當事人可以相互闡述自己的主張和意見;
(2)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仲裁;
(3)開庭后應宣布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4、調解裁決。仲裁機構組織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以下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系方式;
(2)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3)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材料,如勞動合同等;
4、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加班費,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為基數計算。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以及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計算。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均沒有約定的,按照本人正常工作期間實際工資標準計算。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工資標準為:日加班工資=月工資÷21.75×300%;小時工資=月工資÷21.75÷8×300%。
法律客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相關推薦: